(2)哲理基礎

(2)哲理基礎
憲政具有一種價值觀的傾向。一個人如果在內心的價值觀上認同憲政,如果一個國家的大部分國民具有價值認同,那麼這個國家會更加順利的實現憲政,而且能夠保証憲政不至於崩壞。
那麼它的哲理基礎和人文內核在哪裡?這裡有一些東西是我的總結,要給大家分享:
對人的尊重
首先是對人的尊重。這一點大家是否同意?
憲政要保障人的自由;爲什麼人的自由需要保障?因爲人是需要被尊重的。是不是大家會讚成這一點?從尊重出髮,它的核心價值仍然是個人的自由。在個人自由基礎之上——首先有個人自由,在這個基礎之上——才可以談第二代人權的積極的保障,還有第三代人權的這種集體的權利。
那麼下麵這個非常的微妙:權利優先於善,自由價值先於群體價值。爲什麼?
先説前半句,權利優先於善。大家是否覺得這句話有一點耐人尋味?我們所説的權利,是指的一個人有資格做的事,如果他有這個資格做,那麼就是他的權利。他未必去做,但他可以這樣做。善,雖然每個人都有自己對善的定義,但是,基本上講吧,我們都同意這一點,就是説,一個人有資格做的事情未必是好的事情。比如説酗酒,如果一個單身漢,不用擔心他在家裡酗酒會打人,那麼這個單身漢酗酒,是不是好的事情?大家都認爲酗酒不好。但酗酒是不是他的個人權利?是的。
所以説,權利是優先於善的。憲政的核心價值,並不是説尋求一個道德上的善,甚至結果的善。它首先是要尋求個人的自由。這種權利,這種選擇權,包括選擇一種不健康生活方式的權利。
這是憲政的精華。雖然我們會認爲這可能是不理想的,但是你的理想可以通過別的形式來獲得,不能通過國家政權的強力來獲得。你可以通過道德説教來勸人不要酗酒,但是如果你通過國家的強力來導緻一個人不能喝酒的話,最後的結果,國家的強力很可能再用到別處,就幹出了很大的壞事了。
這就是憲政的精髓,你不能是因爲你的目的是好的,你就去運用國家政權的力量去達到這個好的目的。國家政權需要是有節製的,它需要首先尊重個人自由。如果一項行爲導緻的連帶的後果有可能是個人自由在更多範圍被侵犯,那麼哪怕一個小範圍,也是要把握住這個分寸、儘量不要去幹涉的。
這裡我順便講,還是權利優先於善。在前不久,我聽到秦暉老師做的一個講座,他説呢,有很多中國人擁護威權主義,擁護“亞洲價值觀”,像李光耀,號稱亞洲價值觀是可以跟歐洲價值觀分庭抗禮的。秦暉説他讀到了一本書,講的是非洲的傳統價值。包含什麼呢?就包含了不區分正當與善。
傳統價值,正當就是一個人有權利做的事情,善,好的事情,是不區分的。然後還包含了其他的兩點因素,我就不重複了。但是強調這一點,非洲傳統價值恰好就涉及這個概唸。正當的權利和善,在傳統價值是不區分的。那麼回想中國的傳統價值,實際上也是一樣的。在前現代社會,基本上都是不區分正當與善的。對正當與善的區分是現代的政治的一個特點。
我們講憲政是近現代的産物,在英國逐步髮展,然後在世界範圍內,在近兩百年逐漸擴散。那麼這是一種現代的産物,讓我們知道權利、正當和善是有區分的。是不是?這是我展開稍微講了講,同時秦暉老師也是通過這樣一個非洲傳統價值來駁斥所謂的亞洲傳統價值。他説你們這個,就像李光耀宣傳的那些亞洲價值,真的是亞洲價值嗎?那些價值實際上是前現代價值,非洲也是一樣的。
【聽衆】跟中醫差不多。
是差不多的,非洲也有當地的一些傳統醫術,各地都有的。
好的,那麼下麵,自由價值優先於群體。這個也是對人的尊重所包含的。你要尊重的是這樣的一個人的自由,那麼如果説群體的價值需要以個人的自由的嚴重侵害爲代價,這是不允許的。並不是説個人自由一絲一毫不能侵犯,我們要想組成一個集體,具有集體行動能力的話,難免需要讓個人讓渡一部分自由。但是這個分寸不但要把握,而且還要包括:價值觀上麵,你哪怕是不得不去在一定程度上讓個人自由的讓渡去實現群體的一種行動,在內心的價值仍然應當以個人自由爲價值的基點。否則,當你的群體的能力擴大的時候,很容易就會隨隨便便侵犯個人價值、個人自由了。
所以説,我們從哲理基礎上講,對人的尊重導緻的就是對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這種優先權的認可。
我在這裡再援引名人名言吧,有一位古羅馬的法學家叫西塞羅,大家可能聽説過這個名字。西塞羅就有一句名言叫做:“爲了自由,我們才服從法律”。法律是一個共同體共同遵循的東西,但目的是什麼?爲了自由。所以説,這樣的雛形的觀唸在兩千年前就已經存在。
好,那麼下麵我再援引一位憲法學家的名言。他並不是名人,但這句話説得很好,他説:“隻有當一部憲法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爲目的的保障性憲法並能夠得到有效施行和維護的時候,施行這樣的憲法才能稱之爲憲政”。這是意大利的一位憲法學家在他著作中提出的,同樣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爲基點,這是西方學界的共識。
基本上講,隻要是憲政,你就需要至少以這個爲出髮點。你可以在這個之上再追求更多的東西,但你不能不追求個人自由。是不是?
有什麼問題嗎?好,那麼下麵我們再看。
對人的警惕
我認爲,憲政的哲理基礎和人文內核還有一個對應的方麵:對人的警惕。
爲什麼?我們知道人性具有無窮無儘的弱點。我在過去曾經做過一次專門的關於人性的讀書分享,其中就提到過,人性之噁包含兩個方麵:一個是個人之噁,“己之噁”。個人之噁包含了貪婪,包含了其他的很多爲了追求個人利益能夠做出的壞事。還有一個叫做“群之噁”。人作爲社會動物,經常會被群體的訴求所綁架,會心甘情願爲了群體的利益去幹很多壞事,還以此爲榮耀。這些都是人性的弱點。
所以説,對人的警惕,不管是對於個人的人性弱點還是對於群體性的人性弱點,都是需要警惕的。
這種警惕,就要導緻什麼呢?
首先在於憲政的理唸上講——先不説操作,先説理唸——有這樣一個很有價值的論斷,是我從《憲政主義》那本書裡麵摘選的。當然,並不是一句話這麼説出來,我摘選了幾個詞匯:
抱殘守缺,來自中國道家思想。那麼抱殘守缺的意思是什麼呢?就是要明白人性所具有的陰暗麵,那麼這個情況下,你的目的並不是改造人性。我們知道在過去的一百多年,出於改造人性的目的,這樣的社會實驗造成了多麼巨大的、慘痛的後果,這就不用我在這裡細講了。所以説,憲政的哲理基礎就包含了我們要明白人性的弱點,我們並不是認爲通過一種良好的政治就能夠改造人性、讓人性不再具有這些弱點,而是需要讓我們清楚的認識到人性具有弱點,在我們的製度設計中和政治行爲中才能夠對症下藥,去遏製這些弱點。哪怕這些弱點是存在的,我們讓它的危害降低。這是一個基本的哲理。
有節製,不尋求完美。如果要尋求完美,會如何?大家想一想,憲法經常是古人製定的,美國的憲法原文已經兩百多年了,很多國家的憲法幾十年,甚至超過一百年,那麼如果尋求完美,是不是説,我們一定可以每隔上那麼幾十年再來一次新憲法製定呢?爲什麼基本上沒有什麼國家這樣做呢?這樣講吧,沒有什麼憲政國家這樣做。不説那些非憲政的、拿憲法當幌子的國家,隻説公認的憲政民主國家,爲什麼他們會心甘情願接受一部幾十年甚至兩百年前的古人製定的憲法的指導?
這也是出於這樣一種哲理的基礎,對人的警惕,包括對自身、對當代人的警惕。雖然老的憲法具有局限,但是,至少它是經過錘煉的;至少,我們對它的局限是有一些認識、也是有一些補救方案的。但是如果我們現在過度的相信我們自身、過度相信我們當代人,我們去推翻傳統、去構建一套新的東西,能不能做得更好?這是未必的。所以説,如果你在哲理和人文的角度對人有足夠的警惕,包括對自身、對自己這一代人有足夠的警惕,那麼也會對一部老的憲法具有更多的尊重,對於憲政的施行也會有更多的謹慎,而不是盲目的好大喜功或者尋求完美。是不是?這個哲理大家也讚成。
到現在爲止都是哲理的層麵,那麼具體的,如何實現憲政?在這裡我就基於這些哲理,引出憲政的必要條件。我很快要具體展開,就包含了法治——“治理”的“治”啊,可不是“製度”的“製”——法治,共和,分權製衡,這些都是憲政的必要條件,我馬上要展開。
這裡有別的問題嗎?如果沒有,下麵我就開始展開這一項項的憲政的操作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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