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聯邦製
大家對聯邦製有概唸吧?因爲美國就是聯邦國家。但是,美國的聯邦製有代表性嗎?這個問題可能很難回答,我就逐一來問。
首先,美國是由獨立的政治實體合並而成的,這個,事實上有必要嗎?並不是必要的。因爲世界上一多半的聯邦製國家,本來聯邦成員並不是獨立實體。甚至還有這樣一個現象,就是本來的獨立實體合並之後再打散重組。例子就是德國。德國在威廉一世統一的時候是很多小邦,這些小邦都有自己的君主,後來普魯士國王成爲德意誌皇帝,那麼小邦還保留了君主,隻不過君主就沒有實權了。一戰之後,德國建立共和體製,稱作魏瑪共和國,因爲魏瑪憲法嘛。但是魏瑪共和國沿用了過去的德意誌帝國時期的各個聯邦成員的劃分,按照統一之前的小邦的領土來劃分聯邦成員,普魯士邦過大,其他的邦過小,導緻很大的失衡。最後,在二戰之後,德國就把原有的各邦打散重組。所以説,哪怕是獨立政治實體合並的都可以打散重組的,聯邦製並不一定是通過美國模式來實現的。
下麵看聯邦成員的地位,是不是應該對等?不是必要的。美國這邊,各個州確實具有對等的地位。但是美國的北邊,加拿大就是一個反例,加拿大的魁北克具有特殊的自治權,因爲當地的語言文化的區別。
還有,就是聯邦的名稱也不是必要的。美國的名字叫做合衆國,就是聯邦的一個另外的説法,United States嘛。可是,印度就是聯邦,印度的名稱就沒有帶聯邦。所以説,聯邦的名稱都是不需要的,隻要有聯邦之實就可以了。聯邦之實是什麼,很快就要討論。
那麼各州是不是應該有獨立的司法體繫?美國是有的,對不對?但是,美國的這樣的一個做法並不是各國通例。據説在全世界的聯邦製國家之中,隻有三個,就是美國、墨西哥和巴西,實行各州的有自己的獨立法院體繫的製度。其他的聯邦製國家,行政和立法,各州都是分開的,但是司法體繫是從中央到各州一以貫之的。司法很重要,剛才提到,司法作爲裁判權而不是統治權,具有特殊性。我很快就要講到這種特殊性在聯邦的一種應用的原因是什麼。
下麵有一點就是美國的國會兩院製,而且上院代表聯邦成員。這一點,恰恰是美國的性質之中一個被學界公認爲有必要的,就是如果一個國家是聯邦國家,就應該有一個國會上院代表聯邦成員。當然,這個所謂“代表”也隻是加引號的,因爲美國的現在的上院——就是參議院——的議員都是民選的了,還是代表的民意而不是代表州。德國不一樣,德國的聯邦上院是各州的議會來選出的,間接選舉的,所以説還是具有對州的代表性。
大家是否同意?到現在都還感覺是靠譜的吧?
聯邦主義的目的:保障個人權利
那麼下麵就是,聯邦首先基於一個價值觀,才要實現這樣一個製度。那麼聯邦主義的價值觀的目的是什麼?它仍然是要保障個人權利。爲什麼?如果實行單一製,那麼哪怕這個中央政府是民主的,你也不能保証地方是民主的,一定要加強地方自治,對不對?如果中央選出一個民主的總統、民主的國會,國會再選出了各個省的省長,你説這個省真的多麼民主嗎?這是未必的。
爲了保証各地的老百姓對自己各地地方——各個縣、市、省——跟自己更加直接相關的行政行爲能夠有更多的髮言權,所以説爲了保障個人權利,才要加強地方自治。
這裡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就是美國雖然各州跟聯邦有不同的司法體繫,但是在各州起訴的案件如果涉及人權的議題,如果到了一定的程度,上訴的時候需要以聯邦憲法爲依據,那麼還是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
也就是説,美國的各州和聯邦的司法體繫之間的壁壘在人權的角度是可以被打破的,這也更加體現了人權問題在聯邦製中的重要性。
本來在美國剛剛建國的時候不是這樣,在那個時候美國的聯邦司法體繫跟各州司法體繫還是鮮明分開的。可是在美國內戰之後通過了廢奴和相關的一些憲法修正案,在這種情況下,美國聯邦的司法逐漸開始獲得了對各州內部涉及人權議題的管轄權。
聯邦製的定義
聯邦製,到現在我還沒有下一個定義。聯邦製沒有一個確切的公認的定義,但是我來找一個我比較讚成的,就是憲法具體保障的地方自治就是聯邦製。這不是我提出的,是我讚成的。
爲什麼這樣説?“具體”兩個字很重要。大部分的國家的憲法都有關於地方自治的一種説法,但是許多國家的憲法隻是説我們應該實行地方自治,並沒有説我們如何實行地方自治。如果僅僅是泛泛的這麼説,那麼仍然是國會可以隨時修改國會的法律來調整地方的自治權限,來剝奪地方的某些自治權。所以説,憲法的地方自治的理唸宣示是不足的,憲法之中還應當具體保障有一些權力就是應該歸屬於地方的。這個情況下,那就是國會沒法隨便修改了。
我認爲這個概唸,憲法具體保障的地方自治,是一個合適的聯邦製概唸。它仍然目的是保障個人權利。
同時我們要注意到這一點,美國政治有很多人強調州權,州權如何如何,我們要強調的是,州權並不是目的,個人權利還是目的,對不對?如果你強調保護州權,那麼這個州如果種族主義者佔了上風,是不是這個州就可以像美國當年南方的一些州一樣,在州內實行種族主義?所以説,爲了保護個人權利,我們不要去強調什麼州權了,是不是?
輔助原則
下麵還有一個小的細節,就是聯邦主義有一個原則,叫做輔助原則。誰輔助誰?大家聽這個名字,輔助原則,大家可以猜出來是大緻什麼意思嗎?
【聽衆】是聯邦輔助州還是州輔助聯邦?
那你説應該是誰輔助誰?
【聽衆】聯邦輔助州。
是的,現代民主政治是這樣。這個原則在歐洲已經冩入了歐洲聯盟條約。輔助原則的精義,就是能夠在更低的一個層級解決的行政事務、各種立法事務,都儘量應該在更低的層級解決,實在不行了,再到更高層級解決,更高的層級存在的目的是爲了輔助更低的層級。這仍然是落實於個人權利,對不對?因爲個人是最低的層級,不能再分了,是不是?所以説這就是現代的民主憲政的精義。
我們到目前爲止是不是髮現,民主憲政的很多細節,我們會忽視,但是如果看到,仍然是很靠譜的,對不對?
好,那麼下麵,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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