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壹問至二十問

十壹問:對於言論和表達自由,剛才妳已有所討論,請問還有什麽補充嗎? :略做壹點補充,因為這個問題太重要了。在現代民主社會,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近乎是絕對的。之所以如此,乃基於如下理念:嬰兒生下來,即哇哇哭叫,即有豐富表情。這是造物主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任何人無權剝奪這種自由與權利。 言論自由只受到壹種法律約束:不能捏造事實和有意中傷。否則,將構成誹謗。在現代民主社會,妳出版什麽,印刷什麽,任何人無權幹涉,甚至出版物不必向政府登記。

壹九九六年,好來塢出了壹個影片,描述美國最黃色的雜志《好色客》創辦人 的故事。該雜志極為黃色下流。其創辦人壹生官司纏身。首先,政府告他的雜志低級下流,傷風敗俗。法院以憲法第壹修正案為依據,判他無罪,捍衛了他的出版自 由。後來,他發表了壹篇文章,描寫壹個知名的神父(衛道士)和他的母親亂倫的故事。文章極其淫穢。但他在文章的末尾加了壹句:本文純為虛構。雜志出版後,輿論大嘩。神父不堪受辱,入秉法庭,告其誹謗。結果,神父敗訴。這兩個案子,均引起了各界極大的關注,因為,這是對美國言論自由的考驗。雖然多數美國人不喜 歡他的黃色雜志,甚至不喜歡他這個人,但在法院判決後,大都表示滿意,並松了 壹口氣。大家明白,連這種異端的言論都受到了保護,那麽,還有什麽不可以講的呢?保護了這種異端言論,就等於保護了千千萬萬人的言論自由。這裏,涉及到壹個“權利意識”的問題,在討論人權觀念時,再詳加說明。

當然,我們並不鼓勵出版黃色雜志,更不鼓勵青少年接觸淫穢之物。但其涉及的,絕不是黃色、紅色的表象,而是人們有沒有發表所謂“異端邪說”的權利問題。最近,有件事也十分引人注意:美國法院駁回了政府管製色情上網(進入電腦網絡)的要求,再次表述了美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精神。

最後,《好色客》雜志創辦人倒是說了壹句發人深省的話:我為美國能夠出版 這種下流的雜志感到驕傲,也為有這麽多美國人閱讀這種下流雜志感到恥辱。

其次,我還要闡述壹個觀念:人們有不發表言論的自由、即有保持沈默的自由和權利。這是從反面保障人們享有言論和表達的自由。美國的法律規定,政府逮捕嫌犯之後,在審問之前,政府官員壹定要向嫌犯宣讀壹項法律:妳有保持沈默的權 利。即:嫌犯有拒絕回答任何問話的權利。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逼供信,防止以言製罪,防止冤假錯案。

反觀中共的專製統治,人們不但沒有講話的自由,甚至沒有不講話的自由。不表態,不講話,就是抗拒,就是罪上加罪。著名學者胡適,隨國民黨撤退到台灣之後,他在大陸的壹位親屬,在中共的威逼利誘下,發表了壹些攻擊胡適的言論。胡適知道他是言不由衷。胡適感慨地說,看來,跑到台灣是對了,國民黨起碼還有不講話的自由,共產黨連不講話的自由也剝奪了。正是中共剝奪了人們不講話的自由,大搞逼供信,不知製造了多少冤假錯案,不知錯殺了多少無辜。如著名的“五壹 六”冤案,“內蒙古人民黨”冤案等。將來,民主政體壹定要杜絕這種事情發生。

十二問:妳說自由的第三大類是行動自由。請問人們行動的自由包含哪些內容呢?

:內容很多。行動自由很好理解,就是不受外力(主要是政府)製約、自己決定自己想幹的事,並付之行動,所謂“自由意志”支配是也。這些行動包從括衣食住行到及宗教、文化、藝術、經濟活動、環保、人權活動、政治活動等各各層面:如 遷居,穿衣,飲食,選擇交通工具,旅遊,健身,比賽,上學受教育,選課,求職 ,就業,退休,看病,住院,出國,訪友,戀愛,結婚,性生活,聚會,罷工,集會,罷市,舉辦展覽,學術研究,發明創造,社會調查,示威,遊行,組織及解散 社團,選舉,組織及解散公司,貿易,等等,可說不計其數。

要明了什麽是行動自由,看看共產黨統治下不自由的狀況,或可從反面獲得啓發。中共實行改革開放後,美國諾貝爾經濟獎得者佛裏曼教授曾訪問中國,並向中 共建言。遍訪大江南北之後,他說:我現在才知道什麽是極權主義—-政府控製壹 切,壹直控製到廚房與臥室。的確,中共改革開放之前,吃飯要糧票,穿衣要布票 ,生孩子要批准,睡覺發妳避孕套。連生活細節都控製到了。文革過來的人還記得 吃憶苦飯這回事。酒糠、鋸末和少許玉米面做成的團子,實在難以下咽。可是,妳 必須吃。不吃,就是反革命。連吃什麽飯都要強製,而且,不吃者就會坐牢,歷史 上實在罕見。改革開放前後的正反經驗表明,共產黨管什麽,什麽就糟糕;管製得 愈緊,就愈糟糕。哪壹項共產黨不管了,就好轉;愈放松,愈興旺;不管了,大興 旺。這,就是自由的價值與力量。亞洲華人社會(台灣、新加坡、香港)經濟起飛 和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的實例證明了,中國人壹旦享受到經濟自由,發 揮出其潛藏的活力和創造力,就可以締造壹個個經濟奇迹。自由的力量是無以倫比 的。

當然,大家也已注意到,在目前的經濟改革中,公民的很多經濟活動自由還被 中共掌控著。比如成立公司,要政府批准才行。實際上,組織和解散公司,是公民 的權利與自由。成立公司,只須注冊就行了,無須所謂批准。另外,還有不少關鍵 的項目,中共仍未放松管製。如金融、外貿和原材料市場等。公民在這些領域中的 自由與權利仍被中共無理剝奪,當老百姓取得這些自由和權利時,中國的經濟將面 臨著另壹個起飛。

我們上面提了這麽多項的自由(還可列出許多),如何由法律規定來保障呢? 壹項壹項地在憲法中羅列出來,保障公民的這項自由、保障公民的那項自由…… 恐怕好幾頁紙都不夠,而且,難免有疏漏之處。其實,在憲法中,只列兩條就夠了 。壹條是:政府不能做法律限定之外的事,即政府不能行使法律賦予之外的任何權 力;壹條是:公民可以做法律限製之外的任何事情,即公民可以享受法律限製之外 的任何天賦的自由與權利。因為,道理不言自明,衣食住行、結社、集會、遊行、 選舉、示威、致富等等的自由與權利,甚至包括革命和推翻不良政府的權利,都是 造物主賦予的,都是與生俱來的,根本用不著法律和政府的賜予,政府更無權加以 幹涉。這壹點,應該是民主中國立法、包括製定憲法的准則。實際上,美國憲法中 ,原本就沒有保障公民這項自由、那項自由的條款。只是在後來,為了強調的作用 ,附加了修正案,而修正案是限製政府的,規定政府不得立法限製公民的天賦人權 與自由。關於這壹點,後面還會進壹步討論。

十三問:什麽是擺脫義務性約束和既成規範的自由?為何單列出來進行討論呢?

:其實,也可將之並入行動自由來討論。但它比較特殊。譬如,納稅和服兵役, 是公民的義務。是否公民也有不納稅、不服兵役的自由呢?問題就比較特殊和複雜 了。美國有抗稅的民間組織,也有抵製兵役的民間團體。我在壹九八零年首次參觀 美國白宮時,就看見壹位青年,脖子上褂著壹塊牌子,在白宮面前走來走去,上面 寫著反對戰爭、反對兵役製度。沒有什麽人答理他,只有我上前好奇地問了問。好 象他屬於壹個反對壹切戰爭、反對壹切兵役製度的團體。我忽然領悟到,這是爭取 自由的自由。即便現在我們沒有這項自由,但我們有權利突破現有規範,爭取這項自由。這是很高層次的自由。在西方,也有以廢除壹切政府為訴求的團體,所謂無政府主義團體。它也屬於爭取擺脫義務性約束和既成規範的自由之列。總之,在民 主社會,人們應該享有爭取自由的自由。今天,沒有這項自由,或者說,今天人們 放棄了這項自由,並不等於人們永遠得不到、或永遠放棄這項自由。

十四問:自由是無限的嗎?如果自由不是無限的,又如何來規範呢?

:如果世界上只有妳壹個人,自由近乎是無限的。可惜,這不是現實。只要是兩 個人以上的群體,個人的自由就要受到約束。道理很簡單:妳的自由不能妨害了別 人的自由和利益。有人比喻說,妳揮拳的自由是以不碰到別人的鼻子尖為限度的。 因此,自由不是無限的,不是放任的,放任的自由將導致天下大亂。自由應予規範 ,但規範到什麽程度,這就涉及到自由與秩序的關系。

秩序是靠法律(強製性力量)和道德(自我約束性力量)來維系的。沒有法律的強製性約束,就沒有秩序。沒有秩序,放任性自由和無政府狀態,給強盜和強奸 犯創造了機會,人民的生命財產得不到保障,放任自由導致了多數人喪失自由。過分強化秩序與管製,將過多地限製人民的活動,使人民失去太多的自由,閹割社會的活力和創造力。如何尋求自由和秩序間的平衡點,將由選民根據不同的歷史時期 和不同的社會環境來決定。

有壹點需要強調,製定法律約束個人自由,以此維持社會秩序和社會和諧,必須遵循如下准則:

第壹,公民的自願放棄原則。法律是公民自己製定的,由法律約束個人的某些 自由是公民自願的,即放棄某種程度的個人自由是公民自己的自願選擇,是自由意 志的產物,並非是政府權威強加給公民的。

第二,公民的參與原則。公民應自始至終參與法律的製定。第三,公民的自願回收原則。法律是可以改變的。當人民發覺受限太多而要求收回放棄的自由時,管製應當放松,法律應向放寬自由的方向更動。

十五問:請問政府與個人自由的關系如何?

:政府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分。立法與個人自由的關系剛才以有所討論。這裏,我著重討論行政權力與個人自由之間的關系。

首先,我想再次強調壹個概念:政府的權力是選民授予的。政府的建立是無法 避免的。政府除了維持社會秩序外,有些個人無法做、或不願意做的公益事務,如清除垃圾、環境保護、修建公路、清除公路積雪、收稅等等,惟有政府來做。只是 ,政府做這些事務乃受人民的委托,其權力來自選民。實際上,創建政府就是每位 選民放棄壹些自由、拿出壹些個人的權利,將這些個人權利集合起來,就是政府的 權力和權威。選民放棄多少個人權利、授予政府多少權力、又從政府收回多少權力 ,完全由選民來決定。

政府的權威建立後,即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負起管理職能。從事公益事務和 公益建設外,政府主要職能是維持社會秩序。而維護社會秩序,目的就是保障公民 自由(公民自願放棄的那部分自由除外)。政府不得行使法律授予之外的任何權力, 即不得逾越任何權限而幹涉公民未受法律製約的自由。

打個比方來說,抽煙是壹種自由。但是,瘾君子吞雲吐霧,煙霧可防礙不抽煙人的健康,也就是說,抽煙者的自由,有可能防礙不抽煙者的自由。為保障不抽煙 者免於二手煙傷害的自由,政府的管理、即用權威維持秩序,就成了必要。先是立法限製不得在餐館、公共場所和飛機的非吸煙區抽煙(劃出的小吸煙區可以吸煙)。 之後,法律愈來愈嚴格,連辦公室內都不得吸煙了。但是,法律並未限製在大街上、在家中吸煙,因此,瘾君子可以在工休時跑到大街上過過煙瘾。如果有的瘾君子不自覺,硬是在禁煙區吸煙怎麽辦,此時,政府(警察)就要強行維持秩序,給予違 法者驅逐出公共場所、罰款甚至更嚴厲的懲戒,以保障不抽煙者享有免於遭受二手 煙侵害的自由。然而,倘若有好事者強行幹涉抽煙的人在大街上吸煙,政府(警察) 則要保護抽煙者的自由,將好事者驅離或以騷擾罪移送法辦。

這裏隱藏者壹個深刻的道理:政府維持秩序,表面上限製了部分人的自由,但將所有個人的自由度總和起來,卻是分數最高的,即得到了整體社會的最大自由。

從上述例子可以導出下述結論: ()人有享受抽煙的自由,但抽煙的自由不是無限的,它以不影響他人免於煙害的自由為限度;

()為了保護他人的健康、保護他人享有免於煙害的自由,必須建立相關的規 範與秩序;

()選民(包括抽煙的選民)立法(壹般通過議員、即選民委任的代表立法),限製抽煙者的自由;

()行政機構(政府的壹部分)執行限製抽煙的法律,保護不抽煙者享有免於煙害的自由;

()行政機構同樣保護抽煙者在非限製區抽煙而不被幹涉的自由。 因此,非常明顯,政府與個人自由的關系應當是:維持社會秩序,以保障全體 公民享有就整體而言最大總和的自由。

十六問:妳上面提到社會整體自由度的概念,能否在具體說明壹下?

:社會總體自由度的概念的確十分重要,為了深刻理解這壹概念,不妨再舉些更 淺顯的例子。

愛寵物的人帶狗進入百貨公司買東西,可能會享受到極大的樂趣與自由。就養 狗者而言,自由度的積分是很高的。然而,帶狗購物者的自由卻妨礙了其他人的自由,大批的人不喜歡、或不敢進百貨公司購物。就買東西而言,養狗者的自由度與 不養狗的自由度相加,總分會很低。在此情況下,限製帶狗進入商店,雖削減了壹 些養狗者的自由度,但其他人的自由度大增。養狗者的自由度與非養狗者的自由度總和,即社會自由度的總和,達到了最大。

再如,騎自行車的人若沒有規範,到高速公路的中間敖遊壹番,可享受到最高的自由度。但是,這種自由度卻大大製約了開車者的自由度,無數汽車會因此受阻。就交通而言,沒有適當規範與秩序,社會的自由度總和將異常之低。限製騎車者即行人的某些自由是必要的(當然開車者也要限製),規範化的結果,可使社會社會自由度的總和趨於最大:每個人都能及時上班,按時回家。

在此也要提出另壹個觀念:當過分維持秩序(紀律)的結果。導致社會整體自由度的下降、從而造成整體社會的活力及創造力萎縮時,這種秩序就需要放松,從新製定規範就成為必要的了。譬如,美國政府原來對航空、電訊事業管得太嚴,窒息了自由競爭。在選民的要求下,政府放松了管製,促進了航空業和電訊業的自由競爭和蓬勃發展,導致了消費價格的普遍下降。社會整體的自由度加大了,受惠的, 是廣大公民。

十七問:現在我們討論人權。請問人權的基本概念是什麽?

:人權,就字面而言,就是做為壹個人應享受的基本權利。在進入深入的討論之前,先說壹段個人的經歷。

壹九八四年初,當時的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訪問美國。我帶著壹批民運人士到華盛頓活動,要求在中國實行民主改革,表達當代中國民主運動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訴求。在美國政府宴請趙紫陽的大廳外,除了我們,還有壹批人在呐喊。我走過去,發現是壹批保護動物協會的人士。他們舉著“動物也要和平”、維護“動物權”的標語,抗議北京政府當時大規模殺狗的決定。我問他們什麽是動物權,他們說,和人類壹樣,動物也有生命、生存、享受和平、免於恐懼、免於虐待等基本權利。聽後,我感慨萬千。在我們中國,別說動物的這些權利,就是老百性的這些權利,也是毫無保障的。

聯合國的《人權宣言》中,羅列了許多項人的基本權利,如生命、人身自由與 安全、追求幸福、免於恐懼、不受歧視、言論、結社、信仰、受教育、選擇生活方式、擁有私人財產、罷工、選舉、選擇政府、知的權利等等。

自由與權利兩個概念密不可分,譬如,我們說“公民有言論的自由”,也可以 表述為“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公民有結社的自由”,亦可說“公民有結社自由的權利”。講“自由”時,乃針對“約束”而言,強調的是不被幹涉的無拘束 的狀態,強調的是個人支配自己的意志;講“權利”時,強調的是造物主賦予、由 法律保障、不可剝奪的公民“權益”與“利益”。打個比方,說公民有“擁有私人 財產”的權利,意思的表達十分確切;但是,如果說,公民有“擁有私人財產”的自由,表達就不夠得體。

為進壹步闡明人權的概念,我們舉個犯人的例子。犯人雖然犯了罪,但他() 仍然是人,在監獄中應當享有做人的基本人權,如吃飯的權利,睡覺的權利,不受侮辱的權利,讀書看報的權利,等等。對獄中犯人來說,沒什麽人身自由,但他做 人的基本“權益”與“利益”、即基本人權應予保障。由此可見,雖然自由與權利兩個概念常聯系在壹起討論,可是,在強調壹個人的“權益”與“利益”時,使用 “權利”或“人權”的表述比使用“自由”更為准確。

十八問:妳曾提到“天賦人權”的概念,請加以詳細說明好嗎?

:“天賦”是上天賦予、與生俱來的意思“天賦人權”明確指明:人的權利, 是上天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並不是政府賜予的,也不是哪個恩人賜予的。天賦人權觀念的起源與基督教的教義有關。基督教認為,人是神(造物主,上帝,)創造的,神按照其本來面目造人,因此,人是神聖的。神造人的目的,是叫人榮耀神。神造人的同時,也賦予了人管理萬物的職責。再者,由於每個人都是神創造的, 所以,在神的面前,人人平等。由此演譯出了人權的基本觀念: ()人是神聖的,是應當受到尊重的,是不可侮辱的; ()人是神創造的,故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等基本的權利; ()為了榮耀神,為了管理萬物,人有尋求發展、接受教育、選擇管理者(政 府)等等的權利;

()人的權利是神授(天賦)的、生來俱有的、而不是另外某人賦予的; ()在神的面前,每個人的人權都是相等的。天賦人權的觀念第壹次被文字清晰地表達出來,是美國的《獨立宣言》。兩百 多年前,壹七七六年七月四日通過的《獨立宣言》,铿锵有力地宣告:“人人生而 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 利”。美國的《獨立宣言》,指導了美國的獨立戰爭,創建了長治久安的民主製度 。

十九問:人權的範圍有多大?選擇政府也是人權的壹種嗎?

:人權的範圍很廣泛,從吃飯、穿衣到選擇政府,到革命,都屬於人權的範圍。提到選擇政府,有些人就覺得不得了了。其實,政府是人民創造、人民選出的,政府做的不好,換壹個就是了。民主國家每隔壹段時間就有更換政府的機會,以此提醒政府官員:幹的不好,下次選舉就讓妳下台。

二十問:人權具有普遍意義嗎?中共壹再強調國情的特殊性,鼓吹“相對人權”論,請問妳的看法如何?

:人權當然具有普遍的意義,道理不言自明:人都是造物主創造的,任何人,不論膚色、性別、國籍,對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需要毫無二致。我們不能說,造物主賦予了在法國出生的華人言論自由權利、但未賦予在中國本土出生的華人言論 自由的權利;我們也不能說,在法國的中國人需要言論自由而在本土的中國人不需 要言論自由。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在論及人權時,都強調人權“天賦”和“不可轉讓”的概念,及人權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人權的價值,恰恰就在 她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人對人權的需要,猶如生命需要水、空氣和陽光壹樣的普遍 和絕對。否定了人權的普遍性和絕對性,就等於否定了人權本身。因為,當政者在 抽象肯定人權價值的同時,用所謂“國情特殊性”可以具體地殺掉這項人權、那項人權。譬如,當政者可以借口“文盲太多、不懂選舉”的“特殊國情”,剝奪公民 的選舉權;也會以“發展經濟最需要的環境是穩定”的特殊國情、以“穩定壓倒壹 切”為由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等等。因此,“國情特殊論”和“相對人權論”, 都是扼殺人權的借口。試問中共,妳們在引進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這些為禍中國數時年的理論時,為什麽強調它們是“普遍真理”、而對“中國國情特殊、不適馬列”的論調大加鞭撻呢?

提到中共的人權理論,還要批判壹點,就是它的“喂飽論”。中共說什麽,中國是壹個十幾億人口的大國,中共能解決吃飯問題,把這些人喂飽,就已經了不起了,就是解決了最大的人權問題。簡直荒謬絕倫。且不說目前還有個別地方的老百姓人食不裹腹,衣不蔽體,就算都豐衣足食了,能叫有了人權嗎?那不是人權,那是動物權。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在於,人不但要吃飽,人還有精神方面的更高層次的追求。把“喂飽”也算為人權,無異於將人與動物等同起來。中共之所以把“喂飽”當成人權,是與其將百姓壹貫視為非人、視為動物的觀念壹脈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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