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中國憲政製度設計

【編者按】王炳章先生遭《重建中華民國》一文中指出:重建中華民國運動有五個層面的工作要做,其中第二個層面就是:藍圖設計層面。

要重建的新中國﹐是個什麼樣的模式﹐我們必須從現在起就進行規劃。誠然﹐幾十年前中華民國建國先賢們所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建國大綱》以及一系列的法規建制﹐不但顯示了她的民主性質﹐而且其實質精神具有永恒的價值。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其具體內容必須更新﹐必須現代化﹐以更加適應目前海峽兩岸﹑香港﹑澳門以及國際新格局的現狀。過去幾年﹐臺灣曾進行了幾次《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活動。我們則應檢討臺灣修憲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大陸反對派人士也曾為後共產黨政權起草過幾部憲法草案﹐勾畫過部分未來新中國的藍圖﹐也起草過未來新中國的各項政策草案。我們在設計未來新中國的藍圖時﹐要肯定過去有關人士的研究成果﹐要借鑑這些研究成果。我必須強調的是﹐一個政治運動﹐如果祇知道反對什麼﹐不知道建立什麼﹐是不成熟的。也就是說﹐祇有解決了“擁護什麼”的問題﹐纔能對民眾形成凝聚力量。當前﹐大陸民眾對中共專制腐敗的不滿﹐已經到了極不耐煩的地步。可以說﹐人民大眾在心理上﹐已經完全做好了“改朝換制”的準備。問題是﹐中共垮臺後﹐其“替代政權”的模式是什麼?“替代政權”的國策是什麼?什麼樣的政治力量可以取代中共而建立起“替代政權”?解決這些問題﹐就是解決民眾“擁護什麼”的問題──擁護什麼樣的“替代方案”和擁護什麼樣的政治力量。我認為﹐這是大陸民主力量需要儘快解決的。

鄔萍暉先生在《未來中國憲政製度設計》一文中以中華民國46憲法為框架,就未來憲政制度作了很有意義的探討。在國製、政製、選製、最高法院、國會、總統、選舉、宗教信仰等方面提出了很具體的建議。我們希望通過更廣泛的探討和研究,民國派主體力量能就未來憲政製度的安排得出一個共識。

關於兩岸問題,作者提出一個選項,認為最好最穩妥的辦法是:“大陸「投降」於臺灣,專製「投降」於民主。即直接用中華民國憲法作為整個大中國憲法,大中國完全仿照臺灣製度,大陸轉型時的臺灣總統直接作為過渡時期大中國總統——以2-3年時間作為過渡期(期間包括「去共化」的歷史真相、民主常識全民普及,類似訓政)之後再在大中國範圍內舉行總統大選和憲法修改。…………….”

我們認為:如果,中華民國現政府在中共政權垮臺的過程,採取積極主動的行動、介入、支持、甚至發揮領導的作用,那麼鄔先生的選項不失為切實可行的選項。如果中華民國現政府對淪陷區的抗爭和變局始終採取隔岸觀火的態度,該出手時不出手,那麼制度性的投降,中共統治終結後的淪陷區“直接用中華民國憲法作為整個大中國憲法”是最佳選項,但轉型期“臺灣總統直接作為過渡時期大中國總統”,的可能性幾乎是零。

鄔萍暉     hx8907@gmail.com

人類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證明:相對而言,一套成熟、權力分割的憲政製度是盡可能保障全體人民福祉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最好模式,「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阿克頓勛爵); 「若以立法、 行政、司法等權均集中於一人或少數人手中, 不問其秉政實情如何,出於被選或自任為執政元首, 皆可謂之為專製政治」(〔美〕 漢密爾頓等: «美國憲法原理» 中國法製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頁)。同時,世上不存在一套通用的憲政製度,皆須結合本民族特點、文化與歷史,並參照眾多國家理論、實踐。因此,設計出符合中華民族的憲政製度意義非凡,影響千百年。本文期翼為此盡綿薄之力。

第一部分 未來中國憲政原則

凡事須先確立原則。中國自有文字史約3500年以來歷經各種政治製度,而筆者認為未來憲政製度之十大原則應為: 一,實行「人民主權」製度,徹底擺脫個人或少數人統治,實踐民主化 。二,高度尊重民眾權利,維護尊嚴,保障自由。三,確保建立法治社會,擺脫千年人治。四,確立地方自治製度,以求根除專製復辟與限製中央集權。五,確立權力製約與互相監督原則,立法、司法、行政分立,切實維護憲法權威。六,確立基於法律與機會意義上之平等原則,禁止刻意優待特殊群體,製造社會不公。七,國家實行基本福利保障製度,同時確立長遠利益原則,禁止政黨為選票計而競相討好滿足群體眼前利益,破壞國家長遠發展前景。八,軍隊、法院與警察力量國家化,效忠法律,禁止介入黨派紛爭。九,分權與一定的集權相結合,避免國家實質分裂,避免由於製度設計導致的混亂與低效。十,鼓勵宗教信仰,政教分離同時避免社會整體層面長期無信仰、無敬畏狀況。
需要強調的是:本文不是有關憲政之書齋與學究式的考證和資料堆積,不是學術論文;其著眼點在於洞察民族心理、融合文化特征基礎上結合他國經驗教訓取長補短、未雨綢繆,是主要基於政治判斷力的可操作性整體方案和具體製度構想。兩個關鍵問題需要預先闡述:
第一,臺灣問題。未來如果想盡量讓臺灣留在民主化後的大中國框架之內,筆者認為上策,即最好最穩妥的辦法是:大陸「投降」於臺灣,專製「投降」於民主。即直接用中華民國憲法作為整個大中國憲法,大中國完全仿照臺灣製度,大陸轉型時的臺灣總統直接作為過渡時期大中國總統——以2-3年時間作為過渡期(期間包括「去共化」的歷史真相、民主常識全民普及,類似訓政)之後再在大中國範圍內舉行總統大選和憲法修改。以:
a. 臺灣政治、文化精英享受治理大中國的權力;
b. 臺灣代表整個中國堂而皇之登陸久違的國際外交、政治舞臺的魅力;
c .臺灣民眾於自己製度勝利的自豪感 ;
d. 臺灣與大陸市場、金融稅務等製度的徹底融合促進經濟進一步騰飛的巨大誘惑力。
如西德之吞並東德成為統一德國—–如此尚有可能吸引臺灣留在大中國框架之內。其實毋庸諱言,1949年後屬共產勢力竊國, 而中華民國本就享有治理大中國之法統、道統;中策才是本文方案,即臺灣馬上以邦聯形式加入大中國,保留軍隊、政府、立法院、貨幣、法律製度等等,僅讓渡外交權力於中央政府——這其實仍不保證臺灣民眾尤其年輕一代會同意。當然,陸臺關系緊密程度與大陸政治經濟發展成正比,如邦聯製運作良好,上限並不排除未來臺灣徹底融入,邦聯變為聯邦;下策則不考慮臺灣現狀與2300萬臺灣民眾主流民意,斷然堅持對臺灣也實行聯邦製甚至單一製,將哪怕是民主化後的大陸法律、政體強製推行於臺灣。如此則臺灣很可能成為動蕩之源,且不排除兩岸軍事沖突可能;或者,因為不能有效吸引臺灣留存在大中國之內,則民主化初期的新政權冒臺灣獨立的風險,而失去彼時大陸絕大多數民眾支持,反而期盼俄羅斯普京式強人,由此大陸民主化可能長期處於動蕩乃至內戰風險之中。。
二,美國問題。美國憲法是世界最早的成文憲法,美國成為並保持一百多年世界第一強國地位。因此,其製度很容易被世人無條件推崇,甚至主張照搬。許多其他國家政治文化精英也曾持相同觀點,並歷經艱險,付諸實踐。但研究這些國家,我們不得不承認:數十年乃至一百多年來鮮有取得成功者,更不用說如當初期盼的成為世界強國了。無論是非洲的利比裏亞、馬裏、尼日利亞,還是亞洲的韓國、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抑或拉美的智利、巴西、阿根廷等眾多國家,都曾深度參考美國憲政,然而卻歷經獨裁,曲折動蕩。所以結論是:製度設計上千萬別動輒稱「美國」,照搬他國憲政、忽略本國深遠文化土壤的製度設計可能難逃被踐踏、篡改甚至被拋棄的命運。

第二部分 憲法核心宣言

宣言: 國家從來不是虛無縹緲的名詞和空洞概念,其主體與核心是人。蕓蕓眾生,一律平等;在相互關愛中,組成共同認可的國家並設立政府機構,定期選舉政黨執政運行。人天然享有寶貴而神聖不受侵犯的權利與自由,政府、政黨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保障這些權利自由,捍衛民眾尊嚴,服務民眾。唯有個體的權利、自由得以保障,國家與集體的權利、自由方得以保障,不可反之。違背或破壞上述使命,試圖獲取高於民眾地位的政府、官僚將被人民所驅離;違背或破壞上述使命,試圖以烏托邦目標宣稱領導人民實質奴役人民的主義將被人民所警惕;違背或破壞上述使命,追求黨派利益,挑動民眾互相對立或仇恨的政黨將被人民所拋棄。為達成此目的,特製定本憲法。

第三部分 人權、公民權利

中華民族幾千年歷史中缺乏對人權的保障,1949年後尤甚。保障人權、維護公民權利甚至是本次征文之所以產生的主要原因,縱觀各國憲法普遍將此列為首要實質性條文,也理應作為未來中國憲法的核心及重點設置。值得指出的是:中華民國的四六憲法在這方面特別註重,詳細而具體,幾乎可「拿來」使用。羅列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及復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廢除)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筆者認為,以上「人民」表述改為「公民」更為精確。除此之外,還應特別列明:
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任何政府機構、個人或團體,不得對任何人施加酷刑、侮辱、肉體與精神折磨,損害其名譽。
2. 公民住宅與居住場所神聖不可侵犯,未經法律許可,任何其他人不得強行入內;
3. 公民享有思想自由與表達的權利,任何政府機構、企業、團體、媒體、社交平臺不得剝奪、限製公民思想表達權。法律禁止的宣揚暴力、仇恨、色情、毒品等除外。
4.公民享有自由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何政府部門編輯、指定學校教材及輔導材料。

第四部分 國家架構、政府製度、選舉製度

這是憲政製度主體與主要內容。也是本文重點。
在進行具體設計之前,須先分析、預測未來中國憲政可能被破壞的主要原因,如此方可能設計出長期穩固的製度:
1.強人的出現及順利掌權,尤其是軍人幹政。各國案例舉不勝數,典型的如袁世凱、普京。因此未來政治設計必須削減主要行政官員權力。選舉不要過度集中於個人對決,避免明星政治出現,否則將是強人產生的前奏;憲法的修改須極其嚴格,避免被強人裹挾,輕易更改;東方及拉美專製文化影響之下,過度散漫與放縱的社會,民眾會盼望強人出現以解決社會混亂,這是與美國製約政府權力這一先天立國之本的不同之處。
2.極端民族主義泛濫。典型如一戰後被割地、賠款的魏瑪德國,其憲政很快因此失敗。中國因為近代遭受列強欺淩,加上中共的蠱惑宣傳,民族情緒同樣高漲,這與第一點相輔相成,極易成為強人主要手段。
3. 民族之間矛盾激化。南聯盟的分裂與內戰是前車之鑒。因中共建政後對多個少數民族的殘酷壓迫與血腥統治,未來中國同樣面臨嚴峻局面,處理不當會引發長期動蕩乃至內戰。
4.政黨高度對立、對抗,缺乏妥協。國共內戰即兩黨水火不容;美國兩黨製的對立其實也愈演愈烈。應盡量避免兩黨製,國會3-4個政黨競選有助於避免社會的過度政黨化和對立。
5. 兩強對峙,雙首長製。中國文化中「天無二日」有深厚影響;管理理論上「責權利」結合避免兩個決策人;兩個「明星」同時存在,互相支持的民眾容易寄托個人情感,激化矛盾,裹挾中政客也騎虎難下。所以,哪怕從填補漏洞出發,也需要廢除雙首長製,免除後患。
任何脫離本國、本族傳統文化的製度設計從長遠而言都將歸於失敗。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其優良特質自不待言,但弊端更值得正視以避免製度的難以實施。一,缺乏契約精神與法治傳統;二,重人情關系、重面子;三,長期的吏治腐敗,權錢交易深入人心;四,政黨、政客之間缺乏妥協精神,不易協調。五,公民社會不成熟,以宗族、友群形成緊密小團體(摧毀法治的重大文化因子)。
先賢阿克頓勛爵曾有名言:「每個時代,自由面臨四種威脅:強人對權力集中的渴望,窮人對財富不平均的怨恨,無知者和迷信者對烏托邦的向往,缺乏信仰者將自由和放縱混為一談」。由此推導,盡量避免這四種危害其實正是製度設計時所需重視的考量之一。
今日憲政製度設計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不考慮中華民國短暫的時期,中國將屬於這個星球上最晚實行憲政的國家之一。因而有相當的後發優勢以便廣泛吸納眾多憲政國家經驗,若運作妥當,也許能夠避免他們以及民國初期自身的艱難或失敗。
此外,對總統權力的製約,不必然體現於行政權力本身的分割(在中華文化背景中,如此反而容易埋下動蕩、低效、紛爭的種子),而在於中央橫向層面,即國會立法權、憲法法院釋憲權、獨立司法製度以及社會層面新聞第四權力的製約與監督,更在於縱向層面各省市的自治製度,後者最能有效避免獨裁、中央集權的形成。
「選舉」事實上已是一門完整學科。結合政治學、數學、邏輯學、歷史與中華文化等因素,詳細論述如下:
圖表:
國 製
單一製
聯邦製
邦聯製
政 製
總統製
議會製
半總統製,議會
選 製
多數代表製
比例代表製
混合代表製

因此,按不同組合,可以形成3³=27種不同的具體憲政製度。(設定這裏的「邦聯製」下也可能設置中央層面相應機構及邦聯選舉),分別是:
1. 單一製下的總統製,采用多數代表製選舉法
2.單一製下的總統製,采用比例代表製選舉法
3.單一製下的總統製,采用混合代表製選舉法
4.單一製下的議會製,采用多數代表製選舉法
5.單一製下的議會製,采用比例代表製選舉法
6.單一製下的議會製,采用混合代表製選舉法
7.單一製下的半總統製,采用多數代表製選舉法
8.單一製下的半總統製,采用比例代表製選舉法
9.單一製下的半總統製,采用混合代表製選舉法
10.聯邦製下的總統製,采用多數代表製選舉法
11.聯邦製下的總統製,采用比例代表製選舉法
12.聯邦製下的總統製,采用混合代表製選舉法
13.聯邦製下的議會製,采用多數代表製選舉法
14.聯邦製下的議會製,采用比例代表製選舉法
15.聯邦製下的議會製,采用混合代表製選舉法
16.聯邦製下的半總統製,采用多數代表製選舉法
17.聯邦製下的半總統製,采用比例代表製選舉法
18.聯邦製下的半總統製,采用混合代表製選舉法
19.邦聯製下的總統製,采用多數代表製選舉法
20.邦聯製下的總統製,采用比例代表製選舉法
21.邦聯製下的總統製,采用混合代表製選舉法
22.邦聯製下的議會製,采用多數代表製選舉法
23.邦聯製下的議會製,采用比例代表製選舉法
24.邦聯製下的議會製,采用混合代表製選舉法
25.邦聯製下的半總統製,采用多數代表製選舉法
26.邦聯製下的半總統製,采用比例代表製選舉法
27.邦聯製下的半總統製,采用 混合代表製選舉法
具體分析:
A.先論述可能分歧較小的第19-27中的「邦聯製」:它僅適宜於因為極其復雜且具國際影響力的臺澎金馬地區。其他地區不予考慮。
A1.按民主的理念,我們並不絕對追求大一統的國家模式。尤其當統一國家是獨裁、專製國家之時,人權高於主權概念應是更高原則。但另一方面,在一個已實現民主的過度,拆散國家、分裂國家也不該是精英們追求的目標。否則,美國的南北戰爭中北方反成大錯,被公認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總統之一、挽救了聯邦的林肯則為罪魁禍首。
A2.放眼世界,更不得不承認:片面追求獨立、分裂成單獨的國家或獨立性質的」邦「恰恰是戰爭最大策源地。前南斯拉夫、前蘇聯多個國家分裂後相互之間持續戰爭(亞美尼亞與阿塞拜疆、俄羅斯與格魯吉亞、波黑、塞爾維亞與克羅地亞等),甚至俄羅斯境內兩次車臣戰爭的殷鑒證明莫不如是。如果說今日一個二百個國家的世界並不太平,那麽獨立成一千個國家、誕生出一千支軍隊的世界將更加動蕩,紛爭放大,無數矛盾難以調和下突然手握「國家軍隊」的政客將動輒兵戈相見。
A3. 在大一統觀念深入人心的中國,任何主張分拆中國、在全國實行邦聯製的政黨絕不可能得到多數選民支持。這樣的憲政設計假如在中國某個歷史性關頭,經精英討論而通過並付諸實施,不僅民眾將普遍反對,完全可能如1991年前蘇聯一樣激發出如「八一九」之類政變。
A4. 邦聯製下一盤散沙,無法有效抵禦外敵侵略。美國建國前13個殖民地於1777年製定、1781年正式批準《邦聯條例》,但很快認識到無法形成強大力量保護各邦,數年內重新在費城召開製憲會議,建立美利堅合眾國。中國顯然無須倒退,反而去選擇被舍棄的製度。
A5. 新疆、西藏地區可享受高於普通省份的高度自治權,不必首選邦聯。
故不考慮第19-27條。
B.「單一製」國家優點是效率較高,解決重大問題相對容易,法律、決策實施順暢,最大弊端:
B1: 容易形成中央集權。尤其在出現強人或一黨占據國會較大優勢情況下,如果缺失中央與地方(省、市或稱州、郡)關系上的縱向分權,無論如何橫向分權,無論政府架構采用總統製還是議會製、半總統製,或何種選舉方法,從理論上說國家都有可能退化至威權。中央集權下一旦製定的法律、決策出錯,將影響全國,再無強大機製和力量製約,易導致大規模動蕩乃至災難,出現與人們追求的民主憲政背道而馳的潛在風險。
B2: 今日世界,公認「市場經濟」優於「計劃經濟」,各東歐原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甚至印度感觸更深,其核心原因即計劃經濟本質上即經濟層面的「單一製」,由中央出臺一致的經濟政策,統管、計劃無比復雜的經濟活動,並迅速推廣。同理,國家架構的的「單一製」,本質上則是「計劃政治」、「計劃法律」、「計劃管理」,祈望中央層面一刀切管理全國各項法律、政治乃至文化,不分差別,不分地域,不分差別,不分民族,這樣的「單一製」比「計劃經濟」運作更復雜、更龐大,因而也更容易失敗,用之於十幾億人口、五十六個民族、九百六十萬平方公裏土地、社會發展水平差別極大的中國更是難以想象。同時,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必將變得龐大臃腫,效率極低,而無論膨脹到多大規模,很難指望一項措施適用於全國各個區域。
B3: 不利於解決新疆、西藏問題。中共1949年執政後迄今73年,對少數民族犯下累累罪行,導致離心離德甚至早已埋下仇恨種子。如果在民主化後繼續實施單一製,試圖中央統一管理新疆和西藏的一切,不太可能為這兩個地方民眾所接受。
B4: 單一製結構的主要優勢,在設計精妙的復合製下同樣能基本實現。聯邦製下的國家也可組織建設全國性的交通幹道、完成關鍵大型工程、保留部分國家土地、征收國稅,製訂國家層面法律。
B5:總結中國秦朝以降的兩千多年歷史,大部分年代(尤其明清之後)之所以形成舉世罕見的專製和嚴酷的極權傳統,除缺乏教權製約,貴族未形成強大階層外,國製的單一製是關鍵因素之一,教訓最大,痛苦最深。歷史上的英國即便是君主專製的多數時期,並非單一製國體,而是各郡、市基本自治,組成議會性質團體,民眾選舉市長、警長等官員,中央層面很少幹預。
因此,筆者不主張民主化後的中國繼續采用單一製,則:上述第1-9條不予考慮,而應重點關註第10-18條的聯邦製方案。哈耶克也曾揭示:「聯邦製組織原則只須善為運用,確能成為對世界上某些最為棘手的問題的最好解決辦法。」

C.政製方面,半總統製即「雙首長製」。不太適應於未來中國。
C1.從管理科學的角度,責權利相結合是常識。同一行政權同時設置兩個最高權限的管理者,容易埋下一些混亂的潛在風險。即便多數時候風險能化解協調,不一定意味有朝一日不會爆發。製度的設計和長遠規劃,必須盡可能杜絕動蕩因子。無論「半總統半總理製」抑或「半總統半議會製」,其在總統、總理、議會之間形成相對其他製度更為復雜的關系,特殊情況下這便增大了爆發矛盾的機率。
C2.中國文化長期主張「天無二日」,這種植根於文化的理念自然會潛移默化地影響一些政治人物,在某個歷史關頭或許就起微妙作用,引發沖突甚至危險。
C3. 民國初期的「府院之爭」已經有歷史的教訓,雖然有諸多復雜原因,但製度設計者不可冒險再去重蹈覆轍於萬一。
C4. 沖突易發生在強人出現的時候。如一位能力突出、權利欲強的總統,在「半總統半總理製」下,可能會更多地插手內閣行政事務,何況總統一般本是直選產生,在中國文化背景下他將更容易攬權。
C5. 總統一般可解散經全體國民選舉產生的國會,本質上這也是在以一人好惡否定多數國民的政治意願,導致政局動蕩
C6. 製度設計者終究繞不開美國的榜樣作用。 不能不承認:在美國的文化、民族土壤下,美國未實行「雙首長製」,這本身是成功的:從1787年至今凡235年,行政部門一人獨大的總統製度下總共產生了47屆總統,而沒有出現行政部門內部挑戰、剝奪總統權力的現象;總統一經選舉確立,也能一直有效和平交接、行使權力。其他國家總統與內閣的扯皮甚至對立、戰爭讓人警惕。美國不搞「半總統製」,對未來中國而言,能獲得推崇美國製度設計的大批精英與民眾支持,一定程度滿足其願景。
因此,選擇與分析將濃縮至第10-15條的六種方案之中。

D.政治精英對權力的追逐以及美國二百多年製度的成功,讓總統製頗為誘人,但實則在多數無強烈宗教信仰或法治理念的國家,施行總統製可能危機四伏。
D1. 如前所述,眾多效法總統製國家的教訓證明:總統製不易成功。不少亞非拉國家在轉型中因此矛盾激化,墮入獨裁製、軍人幹政,民主憲政被顛覆,國家長期處於動蕩之中。試想:中國有哪些更優越的憲政基礎、文化或特殊條件能得以避免這種結局?
D2. 總統製下總統影響力及權力過大,一人獨占三權之一,既擔任軍隊總司令又獨享所有日常事務處理之行政權,且不必向議會負責。一個穩定的現代政治製度應盡量避免個人權力泛濫,而應著眼於發揮精英集團的力量並踐行法治,避免庸人、混人或獨裁者的出現。哪怕因此讓可能的「偉大人物」縮手縮腳、「郁郁」不得誌也利大於弊——這樣至少不至於顛覆整個分權、監督體製,出現「一人發瘋,全國遭殃」的慘痛局面。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讓一個偉大政治人物無法盡情發揮作用之遺憾遠好過多一個獨裁者之危害。
D3. 在被眾多國家推崇的美國,其兩黨製其實也曾多次面臨危機, 而這常常被人忽略。當全國所有人的註意力高度集中於總統選舉,當選總統個人的政治立場及觀點便可能分裂國家或導致危機。1860年林肯當選總統,客觀上激化了美國南北固有矛盾,南方很快宣布退出聯邦。種種因素最終釀成了全國2%的人口和超過20%的士兵死亡的大內戰,林肯更在第二度當選數天後遇刺;此外,美國歷史上多個總統遇刺;2020年總統大選更出現了民眾因對川普個人的看法迥異而尖銳對立的現象。
D4. 在數千年帝製影響深遠的中國,掌握極大軍權和行政權力的總統,野心膨脹下完全可能趁機進一步擴大權力,廢除掣肘的權力製衡製度與法律,實行終身製甚至恢復帝製。袁世凱既為前車之鑒,未來何嘗必不重演?
故分析至此,未來中國宜采納「聯邦製下的議會製」,只需在第13-15條中的采用「多數代表製選舉法」、采用「比例代表製選舉法」和采用「混合代表製選舉法」中擇其一。
E1. 「多數代表製選舉法」實行選區「贏者通吃」、「勝者通取」規則。政客或人為挑動失敗選民情緒、強化選民對立,易形成兩黨製。這在缺乏寬容和遵守契約的文化環境下,完全可能導致社會動蕩,撕裂國家——這在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屢屢被驗證。即便在歐美成熟的民主製度下,也不乏各種動亂,輸的一方支持者盡情發泄不滿與失敗痛苦。
E2. 「多數代表製」本質上有「強奸民意」之嫌。民主製度下選民,尤其納稅選民,理應有民意代表,且其政策必須充分考慮和反應全體民眾意願。多數代表製下選區之中競選失敗的候選人全部退出,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其所代表的選民的天然利益。
E3. 以最被推崇的美國總統選舉為例,在這種「多數代表製」和各州「贏者通吃」的製度下,數次發生了候選人全國總選票更多卻仍然輸掉競選的現象。雖然規則如此,願賭服輸,但這明顯是不合理、不公平、難以服眾的製度安排;議員選舉同樣道理,可能出現全國選票占多數反而在議會占少數的情況。我們沒有理由非事先製定不合理的規則再讓民眾去遵守。
在剩下兩種方案中,「比例代表製」有如下不足:
F1.候選人都以政黨、集團分配比例,過度強化了政黨政治。政黨政治有一定封閉性,內部可能形成暗箱操作,形成政黨腐敗甚至非法活動。
F2.相當部分厭惡政黨政治的選民無法表達意願,不易選舉出自己的民意代表,獨立候選人難以出現,這成為投票率低的原因之一。
這樣,結合「多數代表製」、「比例代表製」優點的「聯邦製下的議會製,采用混合代表製選舉方法」成為唯一選項。
「混合代表製」主要又細分為「並立製「與」聯立製」。其中並立製偏多數代表製,有利於大黨,不利小黨和無黨籍獨立人士,容易形成長期的大黨政治,其弊端類似於前述的「多數代表製」(結合其他原因,日本自民黨從1955年一直執政到1993年,長達38年,如果是個腐敗政黨,也許同樣不易通過選舉趕下臺了)。而聯立製偏「比例代表製」,各黨相對均衡,設置如5%門檻後,也能避免小黨過多的現象。
綜上所述,「聯邦製下的議會製,采用混合代表聯立製」成為最佳選項。這種製度類似於德國製度,但有所不同的是本設計者主張不設國家元首,而以組閣的行政負責人在任期內行使國家元首職能—-不妨也稱作「總統」——-這樣可以避免中華文化背景下「雙首長製」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如同美國總統製,保持行政權的相對獨立,同時由議會選舉中獲勝黨派領袖出任內閣或聯合內閣負責人,避免總統製下反對黨議員控製國會時導致的行政、立法嚴重對立。可看作是以德國製度為主,融合美國總統製優點的統一體。實踐證明:采用此方法的德國,二戰後保證了政局的長期穩定,而這理所當然是憲政最主要目標,相信也將是最適合未來中國的優秀製度設計。

第五部分 最高法院

即憲法法院。負責重大跨省、跨國案件審理、憲法解釋及法律合憲性判決,最高大法官由九人組成,75歲(含)以下終身製。
中國歷史、他國民主實踐教訓警示我們:未來中國民主化建立及憲政完善過程很可能會比較艱難、曲折,因此多設計一些預防機製有利無弊。除上述多重製約、分權機製設計外,可獨立設立一支小而精幹的」維憲特種部隊「,直屬最高法院,獨立於武裝部隊及總司令的總統,專職預防、懲處別有用心者: a.擅自修改憲法 b.擅自廢除憲法 c.解散國會等違憲行為。為避免其本身幹預正常國家事務,最高法院大法官及部隊指揮人員須向全國公開宣誓:任何情況下不得競選和擔任政府行政職務,不得組織及參與組織政黨、任何政治團體,不得介入其他政治事務。

第六部分 國會

國會采用兩院製:參議院、眾議院。不作過度闡述。這可在中央層面增多一層監督與製約。各國憲政實踐中,兩院投票結果不一致本身已證明其在製衡機製中的重要性,對避免過度政黨化也有益處。
議員經全國民眾選舉,應保持一定工作年限——熟悉工作、積累經驗本已需要花費相當時間。故參議院六年製、眾議院四年製是合適任期。中期選舉兩院皆改選一半。過多和過於頻繁的選舉會大幅度降低民眾投票意願。議員年齡不得超過75歲。

第七部分 總統

按上述第六部分全國議員選舉,獲勝政黨領袖出任總統,有相對獨立行政權,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必須在本國出生且居住不少於20年。年滿38歲以上。任期四年,累計任期最多兩屆。現役軍人不得競選或擔任總統,退役軍人自離開軍隊始三年內不得競選或成為總統。

第八部分 選舉

鑒於選舉作為憲政基石的極高重要性,憲法應單列對選舉的規範:
第一條 選民資格:年滿22周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並參加社會工作兩年以上的公民或年滿25周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
實踐證明:美國及西方經改變後的現代選舉製度其實已出現重大漏洞。闡述如下:代議製下選舉本質上是公民讓渡自身權力,選拔社會治理人才,以期維護自己利益。這不是學校內部的考試和理論學習,因此顯然需要選民了解社會,擁有一定社會常識,明白自身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選票非常神聖,要求有質量,不可讓人稀裏糊塗地湊數或錯投,絕不要將民主等同於一人一票,它既非民主必然也非民主本質。現代選舉製度下選民年齡不斷降低遠不是由於現代人對社會、政治認知更加成熟,恰恰由於學製的延長,大批學生可能更加不了解社會。成熟後的人們往往感嘆自己年輕時的幼稚,則沒有理由不斷降低選民年齡讓政治愈來愈趨於「幼稚」。在專製社會,年輕往往意味著抗爭的勇氣,而在已民主化的社會,更需要的卻是選民對社會的了解成熟。如何治理千家萬戶組成的國家、區分法案優劣利弊、洞察候選人綜合狀況,遠非18歲孩子能明辨。孫中山先生的「主權在民,能者治國,權能分離」設想良有以也。
理想化的人們往往誤以為民主製度萬能,但其實民主選舉製度存在與生俱來的弊端。比如:政黨競爭白熱化後,任何小眾群體都將成為爭奪對象,這正是現代選舉製度下選民年齡被人為不斷降低的深層原因。從理論上來說,為爭選票計,選舉年齡降低到幼兒園兒童都有可能;授予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罪犯選舉權也會是某些政黨之企圖;不斷以利益討好某些群體換取選票會成為某些政黨主要競選手段,其實質乃「金錢與選票的交易」;甚至拋開國會莊嚴通過的《移民法》、《邊境及海關法》,大量引進外國非法移民以壯大自己潛在選舉盤——政黨公然踐踏法律,憲政崩塌也就為時不遠了。良莠不齊硬湊選民數目對國家與社會整體公平利益危害極大。可見,民主選舉製度具備「(候選人)優勝」卻不具備「(選民)劣汰」功能,因此其運作將越來越困難,政治生態越來越惡劣。適當提高(其實是恢復)投票門檻後,暫時未獲選舉權的公民不必擔心其利益無法保障,憲法規定實行全民義務教育製度和最低福利保障包括失業、醫療、養老、工傷、勞動保障等製度,同時也一定會有政黨未雨綢繆關註這部分潛在票倉的合法利益。
第二條 選舉製度 由聯邦中央層面製定統一的選舉法,規定具體選舉日期、辦法、流程、方案。各地按法律具體負責實施,選舉委員會人員各地自行任命、組成。一方面避免美國無數種選舉投票方法導致的弊端,另一方面具體工作人員由各地組成,各地操作,避免中央層面的統一操縱或作弊。
第三條 選舉方式 選舉須公開、透明、及時,禁止使用機器以杜絕可能的舞弊。選民資格認定、登記、選票製作、選票保管、運輸、發放、投票等環節均應置於獨立團體參與之下,其中驗票、唱票、計票須電視、網絡全程直播,全民監督。

第九部分 宗教信仰

考慮中國長期惡劣的人文環境、法治、政治生態,急需猛藥治理,本憲法突出宗教信仰內容並作為關鍵獨特設計。
憲法將規定:「宗教信仰自由,實行宗教寬容,和平共處原則,均受憲法保護;禁止鼓吹暴力、毀滅、自殘、以斂財為目的及敵視其他群體的極端宗教運作。國家鼓勵、倡導與推行基督新教」。最後一條也許將引發爭議,故從十四個方面重點論述如下:
a. 憲政製度設計者擔負為國家、民族謀百年、千年之重任,但十分容易墮入以個人好惡、信仰、理念設計製度之窠臼,此為設計者之大忌。因此,按實踐檢驗真理原則,總結並正視各國千年來運作的經驗教訓應成為主要考量,此時務須暫且擱置個人信仰或自身的無神論理念而僅考慮效果;
b. 無法否認歷經2500多年的佛教國家沒有產生近現代文明、科技與成熟的憲政製度;今日無一令人羨慕的文明而富裕憲政國家;泰國、緬甸等歷經政局不穩。
c. 無法否認歷經1400多年的的伊斯蘭教國家沒有產生近現代文明、科技與成熟的憲政製度。今日無一令人羨慕的文明而富裕憲政國家。
d. 無法否認無神論國家沒有產生近現代文明、科技與成熟的憲政製度;今日鮮有令人羨慕的文明而富裕國家;即便韓國,基督教興盛前也發生樸正熙推翻憲政製度的軍事政變,日本屬泛神論國家,其遵守契約、團結合作的民族文化極其獨特,完全迥異於中國文化和社會現實,不可類比。
e. 人類近二百年創造的物質、技術、文明成果遠超過去數千年、數萬年之總和。然其成果之絕大部分產生於基督教尤其新教國家,必非偶然。其原理可參考韋伯《新教與資本主義倫理》、托克維爾《論美國民主》等經典著作。
f. 了解美國建國與發展歷史的人不難明白:二百多年來,在西方國家中,建立在清教基礎上的美利堅民族對宗教信仰之執著堪排最前列。這與其製度的相對長期穩定、成長為超強燈塔國不可能沒有關聯關系。則推崇美國成功經驗的製度設計者需要深思。
g. 我們甚至可以大膽推理與設想:建立在這種強大信仰基礎上的美國,無論設計何種憲政製度:單一製,聯邦製,邦聯製;總統製,議會製,半總統製;多數代表製,比例代表製,混合比例代表製—–都很可能成功,運作順暢。
h. 不可否認,整體而言,有宗教信仰尤其以「愛人如己」為核心理念的基督信仰國民,普遍具備基於內心約束的較高道德素養以及契約精神;這恰恰是文明、法治社會基石也正是憲政牢固土壤。慈善事業更是明顯昌盛。
i.很想找出一個因大力推行基督新教而導致憲政運作困難、社會發展停滯和混亂的現代國家作為反例。遺憾的是:沒有。甚至在非洲,以信仰基督新教為主的博茨瓦納相對其他國家也好得多。人均GDP按PPP計算高達近2萬美元,2021年民主發展指數列全球第30位,超越眾多歐洲國家,腐敗指數非洲最低(與韓國相當),自由度最高,憲政製度運作良好,反而成了正面案例(美國國務院報告披露:博茨瓦納政府、議會活動經常以基督徒禱告而開始。與無神論政客不同,他們內心明顯具有基於信仰的約束力量)。這一切又是巧合嗎?
j. 與此同時,即便是觀察傳統基督教國家,我們也不得不承認:近幾十年來主要伴隨著宗教信仰的弱化、缺失,盡管物質生活水平和科技迅速發展,社會秩序卻普遍開始紊亂,道德滑坡、毒品泛濫、幫派林立、犯罪率急升直至政治生態文明也開始惡化,在美國居住數十年的華人往往懷念過往的良好社會秩序、治安與文明環境。
k. 毫無疑問:中國的政治、社會問題更加嚴重。一方面是長期獨裁、專製製度對社會、文化有摧殘作用,另一方面,傳統文化本身具有某些重大糟粕,再次,無人否認中共七十多年的無神論教育讓一切變得愈加棘手。製度與文化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長期的製度影響下國民的習慣、習俗、做法、心理會凝結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因此切記:中國的憲政製度設計與眾不同,相當程度上它需要擔負重塑民族文化、匡正社會重任,這恰是容易被忽略的。一個偉大的憲政製度設計應不僅能建立使政治機器運轉良好,還應有助於改良國民性,更新民族文化,而這需要在製度設計中融合信仰元素。毋需諱言,宗教信仰是改變與塑造文化的最強大武器,基督新教正是改變民族缺乏契約精神和法治傳統等劣根性的良藥(《聖經》本身即上帝與「選民」的「契約」)。
l. 切勿指望單純的、設計精良的政治製度便能圓滿解決中國問題。在中國,精心設計的憲政製度本身能否長期運轉、維系下去大打問號,製度設計者、追求憲政的精英其實普遍心中無底、戰戰兢兢乃至憂心忡忡。何故?究其原因無非在於政客與民眾兩方面。一方面,在懵懂、模糊而影響巨大的政治領域,人類最慘痛的教訓莫過於:沒有信仰、無所敬畏的政客總有千百種方法規避製度和破壞製度並讓設計良好的製度名存實亡。恰如美國國父亞當斯所言:「我們的憲法只是給有道德、有宗教信仰的人製定的。它完全不適合治理其他類型的人」,另一方面,政客往往如此,民眾亦如是。找關系、鉆法律空子是中國治理老大難問題,這並非缺乏製度和法律,甚至不是法律與製度是否完善的問題。任何一個政客、任何一個選民,除了受製度製約外,也須具備來自內心的、自發的、真正約束自己的能量。道德力量固然有效,宗教信仰顯而易見強大得多。道理很簡單,任何精巧的製度有限:條文有限、內容有限、涵蓋有限、效力有限,而大千世界之空白無限,變化無限。西方憲政相對亞非拉國家運作成功、效果良好主要基於此。總之,無成熟宗教信仰的中國缺乏土壤,單純而簡單地只照搬製度,完全可能歸於失敗,事實上也為中華民國初年的歷史事實若證實。後來之製度設計者、實踐者切勿重蹈覆轍,忽略信仰之土壤作用。
m. 切勿存僥幸之心,認為臺灣沒有設立宗教而憲政運作良好。且不說臺灣信奉宗教者甚眾,其受日本治理半個多世紀,得天獨厚的契約文化有重大影響;但憲政實施才短短二十多年後的今天,以2300萬人口,相對未來中國情勢簡單得多的政治格局,目前實則已蘊含重大深層危機:兩黨之中的一個主要政黨幾乎整個核心層及大批信眾,事實上為利益而親共投共,明顯損害甚至出賣臺灣,中共不必冒險武統,選舉製度下的臺灣之風險並不亞於此前的香港。而這在具備基督教信仰的憲政國家政客群體、民眾中難以想象。
n. 對國家確立主體宗教的擔憂、恐懼主要源於中世紀天主教對世俗事務的幹預所導致的弊端以及對「政教分離」原則的偏執理解。凡事不可走極端,不可潑洗澡水時連同小孩一並潑出。現代政治發展至今,包括我們今天的憲政製度設計,成熟的政治架構下,宗教團體幾乎沒有任何權力、機會直接幹預世俗政治。大可放心,我們完全可以避免五百多年至一千多年前的情形。未來中國基督教團體根本不可能擁有中世紀天主教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之類司法權,基督新教也更不主張建立伊斯蘭教哈裏發的神權、世俗政教合一製度,而恰恰主張「耶穌的歸耶穌,凱撒的歸凱撒」。本憲政設計者設計推崇基督教尤其基督新教製度,源於其成功實踐,註重的是其社會」潤滑劑「、製度「穩定劑」的潛移默化作用,而不是讓宗教代替政治,宗教幹預政治,這毫不違背「政教分離」原則;同時,「政教分離」也絕不意味著「政治」必須排斥宗教、驅趕宗教、消滅宗教(二戰後美國最高法院的某些驅離宗教的判決不一定能經受歷史考驗,其不良後果也正在體現),這是需要力挽狂瀾糾正偏差的。以上所述,這種「潤滑劑」、「穩定劑」從效果而言,非基督教尤其基督新教莫屬。
一以蔽之:未來中國若缺失成熟的基督教信仰,僅憑憲政製度的「孤獨」運行可能面臨困難重重甚至危機四伏;融入宗教信仰因素的憲政設計只有好處而不會有任何風險與弊端,世間沒有比摘取真理的碩果更美好和首要之事。綜上十四層面論證,如無法反駁卻仍堅決反對在憲政製度中納入基督教設計,易讓人疑惑:這是基於客觀理性還是自身思想上的頑固與慣性?

第十部分 聯邦與地方關系
1.在避免中央集權製度、保障民主政體的同時,應兼顧社會整體效率,避免製度設計上過度分權導致的混亂、沖突、復雜、資源浪費的現象,應適當集中必須的中央權力。比如在美國生活過的人可能會感嘆其法律之繁雜或建設效率之低。經濟領域適當集中權力有好處,二戰前的蘇聯迅速工業化對世界眾多國家產生吸引力;二戰後日本、西德的經濟騰飛有個共同點:國家宏觀層面引導經濟多。
2. 聯邦掌控國家安全、軍事、外交、貨幣、金融製度、情報、海關、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聯邦稅收財政、聯邦福利、聯邦選舉、國家骨幹交通網、防疫等。
3. 憲法未列明的權力歸各省所有。
4.鑒於新疆、西藏問題的高度敏感性,可授予之比其他區域更多的自治權,而僅國家安全、軍事、外交、貨幣、刑法、刑事訴訟法、國家骨幹交通網、防疫歸聯邦所有。但視變革時期具體政治局勢、民心向背,不排除兩地也被迫采用類似香港、澳門製度,獨立貨幣、獨立司法製度、金融製度。

第十一部分 憲政其他重要內容及完善
第一條 憲法的修改:經由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議員或三分之二各州議會提出,再經三分之二多數議員及四分之三州議會同意通過得修改憲法或增加修正案。
參照相對較穩定的美國憲法,有意加大憲法修改難度,避免出現如魏瑪共和國、今日俄羅斯聯邦共和國等隨意修改憲法,摧毀憲政製度現象出現。當然,議會製一黨獨大下,立法層面也許難以阻止類似行為,因而真正意義上的地方自治成為關鍵。
第二條 政黨取締 非經司法獨立調查、國會投票及最高法院判決,國會無權單獨立法取締政黨,避免三十年代納粹政黨借「國會縱火案」等取締所有非納粹黨的惡劣情況出現。
第三條 監察反腐機構 中國存在深遠、嚴重的吏治腐敗現象。反腐製度的建立與有效事關憲政運行成敗,同樣的普通憲政框架下可能產生不同的廉潔或腐敗社會,吸納上世紀五十年代的新加坡、香港成功經驗,避免東南亞、拉美憲政國家的腐敗,因此中國須有特別考量,設立獨立的、專門的高級別監察反腐機構,建立起對所有議員、法官、警察、行政官僚任期期間、卸任之後若幹年內本人及其主要親屬專業、長期的審計與監督製度。
第四條 杜絕金錢政黨政治 政黨政治極易與金錢掛鉤,這是各國憲政老大難問題,即便成熟如美國事實上也未很好解決,尤其克林頓時代「超級委員會」製度成為合法之後,金錢介入政治愈演愈烈。由於競選的激烈和白熱化,競選資金的籌措成為各黨派最憂慮的問題,產生金錢政治。因此可由國家撥出競選專款資助各政黨及候選人,為減輕財政負擔,規定獲得運營牌照的媒體、網絡平臺須承諾在競選周期,有專門時段供各黨派公開、公平宣傳競選人及政黨綱領;同時禁止任何企業、團體資金介入或變相介入政黨選舉,禁止企業、團體、政府機關幹預、偏袒、誘使職員對某一政黨投票,幹涉職員自主投票。公民捐助政黨及候選人設定金額上限。
第五條 國家保障民眾基本福利,保障勞工權益;同時避免影響就業、創業積極性的過度福利;攸關經濟、升學、就業的利益傾斜只以是否低收入或失去勞動能力區分,禁止優待特殊階層、培植特殊群體,製造不平等,分裂社會 民主政治的主要漏洞即政黨容易許諾投票給自己的某些特殊群體以利益,換取其選票。本文第八部分第一條已闡述「不斷以利益討好某些群體換取選票會成為某些政黨主要競選手段,其實質乃『金錢與選票的交易』」……這將嚴重撕裂和危害社會,破壞公正,違背「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信仰、職業而受歧視」原則,損害國家長治久安。吸取眾多民主國家教訓,通過設立相關重大憲法條款,本文設計的憲政製度特點之一是致力於引導政黨成為新型政黨,改變政黨職能,即所有政黨皆不要再以傳統意義上代表不同利益集團、群體、階層劃分,因為每個集團、群體、階層都將受到且僅受到基本利益平等保障,除此之外,無論哪個集團、群體、階層,皆不能因某個政黨上臺而獲得超越他人的特殊、不公正利益。所有政黨都將從民眾整體和長遠利益出發考慮其主張、政策、法律,它們將從並僅從不同角度、方式、謀略、發展戰略等競相開展研究、提出政策、提升執政水準,以此並僅以此吸引選民。現代政黨政治如能達成這一目標,會是民族與國家真正的福音。
第六條 禁止共產黨、共產主義 鑒於共產主義給中國及世界帶來的沈痛災難,禁止共產黨組織,禁止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毛澤東思想的宣傳成為必要,嚴防其死灰復燃。西方國家禁止了納粹主義,卻放過了危害更甚、更隱蔽、更具欺騙性的共產主義,其後果早已顯現。
第七條 遏製毒品泛濫,打擊毒品犯罪。鑒於毒品給西方等眾多國家帶來的半個多世紀以上嚴重社會問題,幾經毀滅無數正常家庭和文明社會,嚴厲打擊毒品是既定和長遠國策。
第八條 打擊黑社會幫派集團 有組織犯罪是社會毒瘤,甚至成為地下政府,破壞法治,摧毀文明,美國數十年無法解決,深受其害。加州首府Sacramento甚至不得不公開承諾給不再犯罪的幫派成員發錢,等同政府繳械。因此憲法應有專門條款以重視。
第九條 禁止歧視、掠奪資產者。深刻的洞察能發現:一個社會歧視資產者的程度與其社會停滯程度成正比。歧視、仇恨有產者也是共產主義溫床。如前所述,政黨以選票多寡區分勝負,天然容易欺壓、掠奪少部分人,損害其合法利益而討好多數人,故避免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始終是民主製度面臨重大問題。本部分第七條指出的福利主義正是通過過度掠奪資產者而實現。阿根廷在二十世紀中葉之前還是世界屈指可數的富裕國家,在貝隆主義綁架下,迅速成為貧窮國家,意味福利憲政製度的徹底失敗;歐盟之中丹麥、希臘經濟也曾先後破產,雖借助歐盟擺托危機,但偌大中國不可能有此機會;昔日人類科技、文化領頭者的西歐、北歐,今日無論經濟活力、還是半導體、電子諸多高科技領域已大幅落後於東亞臺、韓、日、新加坡,普遍墮入福利國家導致國民缺乏創新、冒險精神是重要原因。傳統選舉製度下政黨著眼點與立足點是四年的執政,而卓越的憲政製度設計須極具前瞻,立足百年千秋,不可受政黨政治天然眼光短視羈絆,因此,與前述「憲政十大原則之七」相呼應,應斷絕過度福利主義資金財源,憲法對此作出綱領性規範。
第十條 限製、規範工會及行業協會,避免其成為政治力量,禁止罷工。 西方的民主實踐證明:不能讓工會及各種行業協會成為法律之外的強大力量。工人及各行業從業者的基本利益已由相關勞工法律保證,其他次要利益可以遵循法律途徑及民眾政治權利爭取,如遊行、示威、遊說、簽名或公投等方式解決,但采用罷工方式明顯是裹挾全社會民眾,英國煤炭工人曾經罷工一年以上,其破壞社會安寧程度甚至不亞於一場戰爭;其次,對資產者我們製定了反壟斷法,同樣原理,勞動階層以工會或行業協會形式組織政治活動或設定嚴格的市場準入行為,本質上也是壟斷,完全不利於社會安寧或發展,從這角度,他們又形成一種另類壟斷乃至專製,而讓全社會為特定行業買單。美國的醫療體系公認在全球發達經濟體中最昂貴、低效,但長期得不到改良,根源於此,行業協會成為特殊利益集團,在阻擾改革,數百人的協會人員代表數百萬醫療業者利益,侵犯三億人利益,各個行業協會競相如此,社會被分割得支離破碎,各自讓自己領域之外的全體民眾「留下買路錢」,這絕不是完好的製度,未來中國必須斬斷工會及各個行業協會觸及政治、綁架社會的黑手,僅以法律治國,法律的製定過程可以聽取包括工會及行業協會在內的社會各階層意見,廣泛討論、仔細研究、慎重製定,但不能讓某些利益集團製造壓力,讓全社會屈從於另外的政治團體及法律之外的強大勢力,以避免西方的沈痛後果。當然,這一問題在西方成為尾大不掉的老大難問題,又跟前述的「金錢政治」息息相關,政客、政黨離不開工會與行業協會的資金援助與票倉,哪怕全社會痛苦不堪也沒有政黨敢得罪。因此既不能讓團體、協會捐款,也必須禁止統一投票,禁止歸定個人投票意願。
第十一條 製定黨派政策稅法 人類天性和政黨歷史表明:空喊口號容易,從口袋掏錢艱難。站在道德製高點;指責對方和其他政黨容易,付出財產艱難。公平的政府必須杜絕「我喊請客,他人掏錢」的惡習,「錢在哪,心在哪」。因此,除保證國家基本安全、政府運作、基本福利等涉及全局的、最基本支出外,黨派提出政策主張、通過法律,原則上按上年度選民註冊所屬黨派承擔所需費用。為自己的政策理念付出金錢,這才是最公平、最純潔的政治,而不是綁架不支持此種政策的其他選民一同強製付款。惟其如此,長此以往,選民將真正成熟並基於國家整體、長遠利益,考慮政策與法律,選擇自己所支持的成熟政黨,各個政黨本身也將明顯更加成熟,提出政策、法律將更加可行和實際。
第十二條 捍衛憲法。任何國民有義務及權力,采取果斷措施糾正政治人物違反本法規定程序,非法修改憲法、廢除憲法、解散國會之行為。 憲政的最嚴重威脅來自軍事、政治強人,東方文化下更是如此。未來中國面臨巨大不確定性,憲法可明確規定對擅自修改、廢除憲法者的警告及懲處措施,除設立「維憲特種部隊」之外,憲法單列震懾條款,潛在獨裁者將不得不因這一條款而顧忌來自周圍及部下的護憲行動。
(註:參考俄羅斯聯邦憲政的被破壞:普京多次修改憲法,60%憲法條文被廢,增加修正案,事實上成為終身製總統;2000年5月一紙總統令將89個聯邦主體劃分為7個大的聯邦區,聯邦區將由總統派駐全權代表;改變地方長官普選方法,控製地方選舉;修改稅務、財政法規,讓地方財政嚴重依賴中央轉移支付等手段;削弱議會平臺,形成政黨依附,依靠魅力領袖的權威,普京政權在很短的時間內即打造出了絕對大黨——— 「統一俄羅斯」 黨, 在2016 年9月舉行的第七屆國家杜馬選舉中「統一俄羅斯」 黨,共獲得343個席位, 占杜馬總席位的76.2% ;反對黨領袖不斷被捕、被暗殺;民主政體名存實亡,聯邦製國家轉變為事實上的單一製獨裁國家;2022年2月更以普京總統一人之意誌,發動對烏克蘭的侵略戰爭。 參考http://www.oyyj-oys.org/UploadFile/Issue/j50w0e1z.pdf 中國社會科學院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所 郝 赫 。可見強人政治是現代憲政最大威脅)。
其他說明 :
a. 憲法條文不能過度簡略。雖不必如德國憲法長達39000余字(66條修正案,世界改動最多的憲法之一),但盡量全面,可保穩定和避免紛爭。美國憲法由於特殊的產生歷史,在攸關國家治理方面其規範有過度簡略之嫌。
b. 禁止暴力及宣傳暴力,後者不屬於言論、思想自由範疇,不加禁止將嚴重破壞社會穩定,在民主機製下有各種渠道表達政見、思想,美國最高法院相關錯誤判例已經導致不良後果;性的泛濫破壞民族文化容納度,尤其對未成年人構成侵擾,故禁止任何媒體、影視作品、書刊等未加限製公開播放、渲染、暴露性內容。
c. 可設立「道德委員會」監督獲勝政黨的組閣及官員選拔任命、法律之外的道德行為。中國長期吏治腐敗,其治理除了獨立新聞製度的監督製約、獨立反貪司法機構的懲處之外,應增加專門機構監督以促進吏治清明,假以時日,形成風範。
d.本次征文設計沒有將政黨政治列入議題,實際上這同是極其關鍵內容之一,現代政治無不是政黨政治,它的設計及對其的監督直接影響憲政能否成功,甚至可以說:因為缺乏對政黨內部運作作出嚴格規範,憲政往往實際毀滅於某些「堅強的黨」。法西斯黨的上臺、共產黨的長期執政、普京「統一俄羅斯黨」的玩弄俄國憲政,首先在於本來該是民主社會重要組成部分的任何政黨內部沒有真正的「民主」,沒有憲法的規範,早已孕育獨裁的種子,因而一旦這種政黨上臺執政,幾乎所有民主架構、國家機器無非是被玩弄於股掌之中的其獨裁統治工具和合法表演舞臺,道理很簡單:它不僅僅會將其獨裁的精神與風格帶入政府,更會輕易地利用立法機構的多數席位修改、通過眾多法律,達成全社會獨裁統治目的。因此憲法對各個參選政黨黨內的運作、選舉也需要作出確立公開、透明、平等、民主等原則的規範,避免黨內獨裁及極端政黨出現,尤為關鍵的是:政黨領袖任期同樣必須由憲法作出限製,避免議會製下,選舉獲勝政黨的內部獨裁可能導致的實質上的政府獨裁乃至憲法危機。意大利政治學者薩托利將政黨政治分為七種:一黨製 ; 霸權政黨製;一黨優位政黨製 ,兩黨製 ;穩健的多黨製;極端的多黨製 ;原子化政黨製 。(薩托利 :《 政黨與 政黨 體製 》 商務印書館2006 年 版 ,第321頁),無疑,其中「穩健的多黨製」應成為設計目標。
精妙、完善的憲政製度涉及面廣,要求頗高,篇幅所限,擇其精要。敬愛之邱吉爾先生在二戰中宣誓「所能奉獻的別無他物,唯有熱血、辛勞、眼淚和汗水」,同理,筆者「所能奉獻的別無他物,唯有愛和基於此的求索、信仰、見識」。此文拋磚引玉,以茲同道,殫精竭慮,篳路藍縷,期盼諸先進者共同努力,攜手造福占人類五分之一人口而罕見多災多難之民族。完全有理由相信:勤勞、奮進的中華民族如驅逐馬列,奠定基督教信仰,建立起成熟的民主憲政製度,其前景將相當樂觀。反其意而用給中國帶來無盡赤禍的共黨領袖李大釗一句名言:試看將來的寰球,必將是華夏燈塔之光閃耀的世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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