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壹問至三十問

二十壹問:妳剛才提到犯人也是人、也應保障其基本人權,我覺得這好象觸及 到了人權的某些本質問題,是否可以再多論述壹下?

:在現代文明國家,坐監犯人的基本人權獲得了比較充分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歐洲的壹些國家,如挪威、瑞典等,監獄中的犯人不僅活得有尊嚴,不僅飲食營養得到保障,不僅有電視看、有書讀,而且,犯人可以在獄中受教育、修學位(坐兩 年牢可拿個碩士學位)、寫文章發表……,還有,犯人可以在獄中與家人團聚、與配偶同房、生子,單身犯人可在獄中結婚……。如此做法,乃基於幾個基本前提:

()犯人是人,不是狗。是人,就要保障其基本人權; ()犯人觸犯了某條法律,被判刑入獄,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製,其某些人權已被剝奪。但是,上帝賦予他的、未被法律剝奪的那些人權,他仍然應當享受。 ()將犯人關押起來,有三個作用,壹是不要再對他人造成傷害(限製了犯人

的自由以保護多數人的自由);二是對犯人進行懲戒,使其今後不要再犯;三是對其他人示出警告,不可效法。關押犯人的目的絕不是剝奪他應當享受的那些人權。 印度某地對過失殺人犯實施人道管理,讓他們定期回家與家人團聚、享受人倫 之樂與親情溫暖。結果,此道明顯降低了犯人出獄後的再次犯罪率。

壹個國家的文明程度,看看其監獄對待犯人的態度就知道了。”此話之所以有理,就是因為,對人權的保障程度,是衡量壹個國家的文明標准,連監獄犯人的人權都照顧到了,普通公民的人權保障,當然就可想而知了。

二十二問:什麽是人權意識,如何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

:人權意識,或稱權利意識,是壹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我所理解的人權意識 包括:

()公民應知道到自己擁有哪些人權,應知道人權的天賦性和不可轉讓性、不可剝奪性;

()公民自覺地為自己爭取被剝奪的那些人權; ()公民自覺地為他人爭取被剝奪的那些人權; ()公民自覺地捍衛自己的人權; ()公民自覺地捍衛他人、尤其是觀點不同者的人權; ()公民自覺地譴責、製止壹切侵犯人權的行為。壹九八二年底,我們在創辦《中國之春》之後不久,去美國洛杉矶加州大學演 講。中共組織人員對我進行圍攻。壹名中國大陸公派訪問學者發言,批駁我的觀點 說:“妳講的中國沒有人權是不對的。我要以現身說法證明,中國是有人權的。我以前是個右派,現在,共產黨給我平了反,還給了我出國的機會,我非常感激。怎 麽說沒有人權呢?”他的發言立刻遭到壹位中國大陸自費留學生的反駁:“妳知道 嗎,共產黨本來就不應該把妳打成右派!妳知道嗎,出國本來就是我們應當享有的 權利,不是共產黨恩賜的!”對比兩個人的發言,可以看出,某些中國人的人權意 識是多麽薄弱,甚至說,連起碼的常識都沒有。因此,廣泛傳播人權意識,是民主 運動的壹項任務。

二十三問:妳提到“公民自覺地捍衛他人、尤其是觀點不同者的人權”,妳是否 就此多做些說明? :這正是我要重點闡述的。壹個人為自己的人權而戰,易於理解。維護他人、尤其是維護與妳觀點不同者的人權,維護妳的政敵的人權,是不容易做到的。但,這正是人權意識的精髓。做不到這壹點,就不能稱為人權獲得了保障。伏爾泰說:我不同意妳的觀點,但我維護妳講話的權利。伏爾泰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

我在美國看過壹個電視劇《斯考基》(Scokie),講的就是維護政敵的人權的故事。斯考基是美國芝加哥的壹個猶太人居住區,芝加哥也是美國納粹黨(法西斯黨) 的所在地。美國是個結社自由的國家,只要守法,什麽黨都可以搞。僅共產黨,就有好幾個。大家知道,猶太人與納粹黨是死對頭。有壹次,納粹黨要到斯考基區去遊行,宣傳法西斯主義。這下子,激起了猶太人的仇恨。猶太人告到法院,要求禁止納粹黨的遊行。雙方在法庭上唇槍舌戰。令人驚異的是,為納粹辯護、堅決維護 其遊行權利的律師,是個猶太人。開始,猶太社區不理解他,甚至罵他是叛徒。然而,他的辯護詞折服了每個人。他說道,他的上輩也被納粹黨殺害過,感情上,他恨納粹。為什麽納粹能夠殺死那麽多猶太人,就是因為猶太人是少數,而少數人的人權得不到保障。今天,納粹黨是少數,他們的主張是荒唐的。但是,他們的主張是壹回事,他們的權利卻是另壹回事。他們有遊行示威的權利,這是憲法所保障的。如果我們剝奪了他們的權利,就等於踐踏了憲法,也等於把我們的權利置於不被保護的境地,總有壹天,我們猶太人會自食其果,再次遭到迫害。法院判決:納粹黨享有遊行的權利。

自覺保護持不同政見者(包括與民運意見相左的人)的人權,也就是保護了自身的人權。他的人權與妳的人權,實際上是同壹個保護傘。砸碎了他的保護傘,就等於砸了自己的保護傘。最好的實例是文化大革命。文革中,昨天妳還在鬥爭別人,今天反被另壹批人批鬥,誰也沒有保障。

保障人權,是民主運動的壹項目標。民主人士將來要保障的,不僅只是民主人士的人權,不僅只是老百姓的人權,而且包括共產黨人的人權。

二十四問:

二十:最基本的人權、即人身自由與安全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這要研究壹下對人身自由與安全形成最大的威脅來自何方。來自鄰居?來自同 事?來自工作的公司老板?顯然都不是。那麽,是搶匪?是殺人犯?固然,這兩者都對公民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構成威脅,但這兩者多是個人行為,而且,多數公民可 以用小心謹慎避開他們。對人身自由和安全威脅最大的,是有組織的暴力,是政府對公權力的濫用,是政府無端地逮捕和拘禁公民。因為,政府具有使用“合法暴力 ”的權力和能力,而個人,在政府這個“合法暴力”者面前,顯得太無能為力了。正因為如此,保護公民最基本的人權,必須通過壹系列限製政府對個人隨意施加暴力的法律來實現。這些法律包括:

()政府不得違反法律程序來逮捕、拘禁、審判公民; ()政府不得沒用正當的、法律規定的理由來逮捕、拘留公民; ()在非緊急情況下,政府不得沒用逮捕證和拘留證而逮捕、拘留公民; ()政府不得在審判和法院判決之前對“被捕者”(嫌犯)定罪,不得將“嫌犯 ”視為犯人對待(無罪推斷原則);

()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要求法院對逮捕理由進行審查的權利; ()政府不得對“嫌犯”進行刑求和逼供信; ()政府不得剝奪“嫌犯”保持沈默的權利; ()政府不得進行秘密審判; ()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聘雇律師的權利; (十壹)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要求保釋的權利; (十二)政府在逮捕、拘禁、審判公民的過程中,如果有任何違法行為,公民有權對政府進行控告,並有權要求政府賠償。政府不得剝奪公民的這壹權利。等等。而這壹切法律的執行,都是建築在司法獨立的基礎之上。沒用司法的獨立,上述壹切均輪為空談。

二十:妳提到文化大革命。請問,為什麽中共統治下的人權記錄如此惡劣?

:原因很多。我只想說明壹點:共產黨根本不把人當作人,何來人權?這與共產 黨的信仰有關。共產黨是無神論者,信仰的是唯物主義。徹底的唯物主義者,將壹切(包括人)都物化了。共產黨教育人的目標,是把人變成黨的“馴服工具”,“壹 顆革命的螺絲釘”,以便“黨指向那裏就打到那裏”,“黨擰到那裏就在那裏發光 ”。這種教育,是要消滅壹切個人意志,消滅壹切權利意識,最後,人變成了非人 ,淪為共產黨黨機器的工具。中共這部機器,不但不把老百姓當做人,連自己的領 袖也免不了被非人地處置。前有劉少奇、陶鑄、彭德懷、賀龍被活活整死,現有趙紫陽遭受軟禁。我們與趙紫陽的政治觀點有很多不同,但基於“持不同政見者的人權亦應受到保護”的立場,我們仍然為他的基本人權進行呼籲。

改革開放以來,情況有了改變,人們非政治化的自由度增加了。但是,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權利,政治參與的權利,結社的權利,遊行示威的權利等,仍被共 產黨無理地剝奪。王丹等壹大批追求民主、人權的人士,僅僅發表了壹些建設性的言論,就被長期關押,並被剝奪了壹切公民的權利。據徐水良、魏京生、劉剛、傅申奇、張林等坐過牢的民運人士透露,中共監獄內,對犯人的毒打、侮辱、虐待、折磨,如同家常便飯,根本不把犯人當人對待。我們必須對中共這些違反人權的行徑進行譴責。

二十:單單就中共迫害人權的行為進行譴責,施加壓力,是改善中國人權 的有效途徑嗎?

:施加壓力,包括國際壓力,當然是要做的。但並非唯壹途徑,而且,並不是最 有效的途徑。這裏,我要提醒大家,中共目前正在玩弄壹種人權三角遊戲,我們必須看清它的面目。所謂三角遊戲的上演是這樣的🙁)中共如同綁匪,綁架持不同政見者,做為人質(肉票);()人權團體及人權人士呼籲放人。中共放話,提出放 人的條件及贖票價碼;()美國、法國等西方民主社會與中共談判,開出價碼,如放松尖端科技、軍事技術、特殊投資項目(例如核能發電)對中國出口的限製等。中共獲其所需,隨即釋放人質。然後,中共再綁架壹些無辜,進行下壹個人權三角遊 戲循環。在這場遊戲中,人權團體好象得了分,西方社會好象也保持了人權衛士的形象。其實,這是與狼共舞,這場戲完全由中共導演,得分最大的是中共。民運必須識破中共的把戲。我們不否認,呼籲放人是必要的。但我們的工作重點,應放在防止中共無故抓人上,應放在動員民眾製止中共的綁票行為上,如果不改,人民有 權利發動革命,鏟除這個綁架集團。關於革命問題,後面還有討論。

二十:請問,什麽叫法治?它與法製有什麽不同?

:法治(Rule of Law),字意非常清晰,就是以法治理、以法治國。它是針對人治而言。法製(Legal System),指的是法律製度和體系,兩者不可混淆。現在,中共宣傳要健全“法製”,但並未強調要實行“法治”。可見中共清楚:法律體製“法製”可以健全起來,但不壹定實行“法治”。

具體來說,法治應包含如下內容: ()法律由公民製定,法律是公意的體現; ()法律清晰,法製健全,辦事有法可依; ()不合理的法律,公民有權修改; ()政府執行管理職能時,依法辦事、辦案,不可越法律雷池之壹步;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機構與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 ()司法獨立。

二十:據說,法律體系分為兩種: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德法法系(大陸法系) 。妳是否可做壹些說明?

:我只能做壹簡單的說明。大陸法系的特點是,從古代《羅馬法典》到《拿破侖法典》,再到現代壹本本的繁瑣法律條文,壹切以成文法為依據,強調公民遵守法律設定的規範,沒有陪審團製。海洋法系不同,起初沒有成套的成文法律,以法官 壹個壹個的判例為依據,即以前的判例及判決書自動成為今後的法律和判案標准, 逐漸演化出壹套行為規範和法律體系。英美法系重視陪審製度。當然,在歷史演變過程中,兩種法系互有滲透,今天,英美海洋法系國家的立法機構也通過了很多清 晰明了的法律條文。

兩種法系各有優缺點。海洋法系對“好人”的保護不遺餘力,其陪審團製度等於設立了雙保險:陪審團宣判嫌犯無罪,法官必須維持陪審團的判決而不得宣布其有罪;反之,陪審團宣判嫌犯有罪,法官那裏還有壹個關口,他可以推翻陪審團的判決而開釋嫌犯。這樣,大大減少了冤假錯案,充分保護了好人。可是,陪審團製 度應用不當或推到極端,將導致壹些壞人漏網,即過分保護好人的結果也可能保護了壹些壞人。相比之下,大陸法系由於缺乏陪審團的雙保險製,懲罰壞人的結果, 可能使個別的好人受到冤枉。

另外,海洋法系中,由於很多案子要以過去的判例、而不是以清晰的法律條文 為依據,律師的角色就顯得十分吃重。加上陪審團的作用,法官的重要性似乎比不上大陸法系的法官。在大陸法系,壹個人的學識、能力和判斷力,將影響整個案子的審判結果。

中國采用的是大陸法系。共產黨取得政權之前,中華民國的法典是相對完整的 ,由於種種原因,國民黨政府未能全面實施。中共掌權之後,毛澤東公開鼓吹人治 ,法製壹直不健全。就是有了法,中共也不遵守。但就其脈路來說,中國大陸仍延續了大陸法系。

三十:妳提到“公民應當享受法律禁止之外的壹切權利”,“公民可以做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事情”。妳可否在法治的層面上,再做些說明? :法治,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如果某個人幹了壹件事,政府認為他犯了法,要懲 治他。那麽,政府必須回答的壹個問題是:他犯了什麽法?哪個法律條文表明他犯了法?假如查遍法律,找不出禁止他做那件事的條文,政府就無權將他法辦,因為,無法可依。倘若政府硬是逮捕他,懲治他,那麽,犯法的,就不是他,而是政府 了。

舉個例子。美國密執根州出了個醫學專家,專門幫助想自願了結生命的病人自殺。人們稱之為死亡醫生(Dr. Death)。他發明了幫助自殺的機器,聲稱為人爭取“死亡的權利”。政府想起訴他,禁止他助人以死的行為。可是,政府找不到法源。以謀殺、誤殺、傷害罪名起訴都不合適,因為,每位自殺者,都簽有自願同意書 :自願接受死亡醫生的協助。最後,州議會不得不立了壹個新法:不得助人自殺。以專門對付死亡醫生。另壹個有法可依的例子,是美國裏根總統壹九八二年解雇所有罷工的航空指揮 塔導航員。那年,美國航空導航員工會為提高工資,決定全國大罷工。壹時間,全國機場癱瘓,損失日以億計,老百姓倍感不便。尤其,當時冷戰尚未結束,壹旦出 現狀況,美國將被動異常。政府查閱法律記錄,發現五十年前,曾有法律判定:政 府雇員不得罷工。而航導員屬於政府雇員。裏根總統壹方面立即派空軍接管航空指 揮塔,使機場正常運轉;另壹方面,命令航導員定期返回工作崗位,否則壹律解雇。裏根總統作風強勢,但有法可依。再如通奸行為,雖然有違道德,但在美國不得繩之以法,因法律沒有相應的條款加以禁止。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台灣), 卻可以破壞家庭、妨害風化的罪名治罪,因為法律明文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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