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謂憲政

(1)何謂憲政
今天,我想講這個話題,憲政原理與概唸辨析。爲什麼呢?因爲我深知——通過自己學習、研究憲政,我知道憲政有很多細節是我們平時想當然未必能夠了解的。我閱讀了這方麵的大量的資料,有比較豐富的知識積累。
那麼爲什麼在這裡我專門選出這兩本書(按:《憲政主義》和《憲政原理》)?並不是因爲我今天分享的內容都是來自這兩本書,而是因爲我想通過這個來証明,在中國大陸這個話題是可以討論的。我隻是以這兩本書爲引子,其中更多的內容是來自《憲政主義》,更少的來自《憲政原理》。爲什麼呢?因爲《憲政主義》這本書講了很多理唸性的、哲理性的東西。因爲要分析原理和概唸,我認爲很多理唸還是很重要的。那麼《憲政原理》恰好是操作性的原理多了一些。所以説,這兩本書之中如果説哪個更重的話,是上一本《憲政主義》更重。但是我分享的內容包含了很多是我閱讀大量資料的心得體會,還包括我自己提出的一些觀點。
民主的目的
首先,這個應該是大家都會認同的:民主是一個手段,民主本身並不是目的。那麼目的是什麼?大家説一説,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什麼?或者説,一個良好的政治的目的應該是什麼?
【聽衆】公平,有人權。
對,社會的公平和人的權利的保障。
那麼有什麼別的看法嗎?
我現在顯示我的這個回答:人的權利和尊嚴。
爲什麼我還要專門把尊嚴強調出來?因爲,如果一個人已經解決了基本的生存的問題,這個時候人的內心的尊嚴一定會成爲他的追求,這個是不用問的。任何一個有正常的心智的人,他一定是有自尊心的,一定會是尋求某種程度的尊嚴的。所以説,政治的目的不光在於保障一個人各方麵的獲得良好生活的權利,還要包括對人的尊嚴的保護和尊重。所以我專門把尊嚴單獨説出來。
可是,如果我們看到人權兩個字,那麼不要忘記,通常情況下的人權的概唸就已經包含了尊嚴在內。人的尊嚴的保障也是人權的一部分,隻不過我在這裡特別要強調。大家是否讚成?
如何實現這一目的?今天的活動主題就包含了兩個關鍵字,就是憲政。憲政就是答案。同時,西方語境的民主是憲政民主。
我們需要區分一下,我們中國人平時説民主的時候還真的未必是憲政民主。爲什麼呢?你如果和一個中國國內的人説起民主,他們一般就認爲民主就是大家投票,多數決、少數服從多數,這是一般的中文語境的民主概唸。但是在西方,政治語境中指的就是憲政民主,用憲政兩個字來界定的民主。
單獨有民主還是不夠的,因爲民主的多數決有可能去侵犯少數的利益,多數人有可能決定去剝奪少數人的自由。那麼這個情況下,民主這個手段,它賦予政治一種正當性,但是民主作爲手段,這種多數決的手段,它是會帶來很大的危險的。在這個情況下,必須對它做出一個限製。這種有限製的民主、有節製的民主就叫做憲政民主。
那麼下麵,我們就要討論什麼是憲政。憲法製定好了之後,它的實施過程中,憲政是這樣一種政治的運作,它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現代意義的憲法
我下麵就首先展示憲法的基本概唸。咱們説現代意義的憲法,constitution。首先,現代意義的憲法是什麼?
國家之構成法。爲什麼這樣講呢?這是必須的,因爲從詞匯概唸上來講,constitution,它的動詞是constitute,這個動詞來自拉丁文,它的詞根也是差不多的冩法,那它的含義就是構成。它就指的是國家如何構成。
在古代也是會有國家構成方麵的法律,這樣的話也可以説是一種古代的憲法。但是那些都稱不上是現代意義的憲法,區別在哪裡?
這個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這個要素就不是憲法了,但是區別在於憲法的另外一個要素,是現代意義必不可少的:
人民權利之保障書。這個是區分了古代和現代的憲法。如果沒有人民權利的保障,那麼就不是現代的憲法。在一些不民主的、沒有憲政的國家,在表麵上都列出人民權利,也是試圖有這樣的幌子。
但是,我們要看到,這樣的一種人民權利的保障,它是依靠什麼來實現的?
實際上在這兩個要素之中也是有一些的關聯。如果你對國家的構成進行了嚴格的限製,給它授權很有限,沒有授給它的,那麼它就不能獲得這種權力,這個情況下是不是説,侵害人民的機會就少了,因爲你沒給它授權?按照這個思路來講,如果你把國家的構成法做得很精妙,也許就足以保障人民權利了。
這就是美國憲法的原文。我們知道美國憲法有修正案,其中前十個修正案稱作Bill of Rights,權利法案,但是爲什麼它是作爲修正案來出現的?因爲在美國的製憲會議上麵,當時的主流意見、佔上風的意見就是説,我們通過對國家——對美國聯邦政府的授權,做出嚴格的限製,就足以保障權利。但是這部憲法當時交付各州批準的時候,人民的呼聲很強烈,要求一部明確保障權利的條款,所以説批準之後迅速通過了修正案,明文保障權利。
在憲法中逐條列舉人民權利是不是完全必要的呢?從理論上講倒還真的不是這樣的。因爲首先,人民的權利是不可能被完全列舉幹淨的。好比美國憲法的修正案裡麵的人民權利,我們到現在看,美國總共才幾條修正案,列舉了多少?沒有多少。哪怕你新製定憲法,你現在冩得好像很詳儘,將來有新的怎麼辦呢?所以説人權是不可能被完善的列舉的。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如果對政府的授權做出了嚴格的限製,那麼即使你一條人權都不列舉,那麼政府不能越權行事,不能肆無忌憚的侵犯人權。甚至在政府爲了一些好的目的——它不是專門爲了侵犯人權,隻是爲了其他的一些公益的目的——而立法的時候,都有可能因爲對人權的一種連帶的傷害,受到限製。如果是通過對政府的授權的限製的方式來實現人權保障的話,在理論上講也是可以做到的。
在憲法中列舉人權,一方麵,它的目的是表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另一方麵,是在憲法的解釋和運用的時候也提供了一個方便:如果明確列舉出來一些權利項目,那麼在將來針對這些被列舉的權利做出保障的時候,也就更加容易做出一些解釋。否則,沒有被列舉的,還需要經由釋憲部門來做出專門的一種推演性的解釋。
我們也可以看到,世界上有一些國家很明顯不是憲政國家,但是在憲法中卻模仿了憲政國家的這種格式來列出人民權利。僅僅列出人民權利是遠遠不夠的,甚至是根本無效的。列出人民權利本身並不能保障人權。
真正保障人權的還是國家的政治的這種運作方式。尤其是其中的司法獨立這一個方麵,由獨立的司法部門來做出裁決,而且在大部分的憲政國家都是由獨立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做出解釋,這樣就可以與行政和立法來做出抗衡,讓對人民更加容易造成危害的立法和行政方麵受到嚴格的限製,在後麵我們還會詳細的講到。
還有一點,我想跟大家講一個背景,就是這兩句話(按:“國家之構成法”、“人民權利之保障書”)是誰説的。看這個文法,不是現代人説的。是誰説的,你們知道嗎?是孫中山説的。
有什麼問題嗎?如果沒有,接着往下看:
憲政的基本要素
憲政的基本要素是什麼?在這裡,我剛才已經説了很多描述,大家就可以總結出來了。我給大家看吧,圍繞着兩個基本要素:
限製政府的權力,保障個人的自由。也可以説是保障人民權利,但是要強調的尤其是其中的個人自由。
爲什麼這樣講呢?首先,限製政府權力。我們要想到,人民的權利、個人的自由——雖然在個人與個人之間會有權利的、自由的這種爭奪,會有一些衝突,這是會髮生的——但是個人自由的最大威脅,是來自一個更加龐大的國家機器。在一個國家政權的強力麵前,個人是沒法抵擋的。所以説,國家一定要馴服在一套製度之下,讓它不至於去肆無忌憚的侵犯人民的權利。甚至有時候它出於善意,哪怕國家政權出於一個公共目的的需要,試圖去做一樣事情,如果侵犯到人民的權利,那麼都是需要有規範的。這些規範就是來自憲法和憲政,包含了很多曆史上的判例。比如説最高法院的判例,比如説憲政的一些不成文的規則,都可以成爲人民權利的保障。
所以説,憲政的基本要素包含了限製政府的權力,因爲政府是最有可能侵犯人民的。
同時保障個人自由。我本來在準備的時候冩的是保障人民權利,後來我想了想,還是改冩一下,説個人自由。爲什麼呢?因爲人民權利單獨説的話,有的時候,人們會理解成還要包含了一些積極訴求。
人權,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爲什麼這樣説呢?因爲人權概唸最早出現的時候,它主要是一種消極的概唸,是免於侵害,是消極保障自己的自由免於政府的侵犯。
但是第二代,就是強調一些積極的自由。比如説工作的權利,政府能不能保障我能夠用自己的勞動來獲得體麵的收入這樣的權利,這是一種積極權利,這就是早期的人權不包含的。這是第二代人權,包含了積極的成分。
第三代人權,就包含了一些集體的成分。所以説,人權概唸是有髮展的,尤其是第三代人權是在最近的五六十年逐漸髮展起來。比如説環境權,我們有資格享受幹淨的環境,那麼環境污染是侵犯我們的權利,但是在一百年前大概就沒有人會這樣説,這個概唸還不存在的。現在環境權也是人權的一部分,可是,能説一百年前美國就不是憲政嗎?也不能這樣説。
所以説,如果從憲政的這樣一個基本概唸來講的話,保障個人自由——這是第一代人權,一種消極層麵的個人自由——這就是憲政的基本要素。但是,憲政的髮展過程之中,隨着時代的髮展,隨着人權概唸的擴展,國家政權會有更多對人民的義務。在這個情況下,會和一百年前相比有所區別,但是我們由此並不能説,現在的國家政權必須承擔的義務就導緻一百年前的國家就不再是憲政國家了,不能這樣説的。
好,大家同意嗎?
(限製政府權力、保障個人自由)作爲基本要素,那麼還有其他的一些非基本的,也是很重要的成分。比如説第二代、第三代人權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由國家出麵保護。
好的。那麼這就是憲政的基本概唸,尤其是憲政的目的。我們到現在還沒有涉及憲政的操作,隻是涉及了憲政的這些要求。如果一個政治的運作是憲政,那麼它並不是因爲有一部憲法而獲得憲政的資格,它的資格在於對政府的權力做出嚴格的限製,同時要用政治的運作去保障個人的自由,去限製國家對人民自由的侵犯。
【聽衆】有些國家的憲法並不成文,比如説英國。
對,所以説哪怕不成文,它也可以做到這些的,隻要它做到了,那麼也就是憲政了。
尤其是英國,在理論上講,英國國會的權力是無限的,可以隨時通過一部法律來推翻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那樣的話,英國就沒有憲政了嘛。可是,因爲英國是一個重視傳統的國家,所以説這樣一種傳統就導緻英國國會的這樣一個看似巨大的權力是不會去行使的。所以説我們仍然認爲英國是憲政國家,而且是第一個憲政國家。
順便我講啊,英國曆史上有過成文憲法,但是它的成文憲法恰恰是英國不存在憲政的時候,是克倫威爾時期,克倫威爾的英格蘭共和國。他擔任護國主時期,英國頒佈過憲法,但那部憲法僅僅是國家的構成法,不包含對人民權利的保護。所以説有憲法未必有憲政,這就是一個例子。
如果我們對憲政或者説憲政主義的概唸做一個總結性的概括,那麼可以這樣説:憲政就是限製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尤其是個人自由的這樣一種政治原則,它要把政府的權力裝進牢籠,爲政府權力的邊界做出界定,通常是藉助憲法條文和憲法解釋來製約政府、保障人權。
同時我們要明白,憲政的根本的目的是爲了保障人民的權利,包括少數派的權利。所以説,憲政意味着多數派哪怕擁有多數票,也不能侵犯少數派的權利。哪怕是民意的多數派也是受到憲政的限製。
那麼下麵,在涉及憲政運作之前,我想首先進一步討論它的哲理基礎和人文內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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