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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何謂共和

    (4)何謂共和 共和的概唸也非常的耐人尋味。 無君≠共和 共和是不是就是沒有君主呢?當然不是。我們也知道有很多假共和,但是如果回溯到中國“共和”兩個字的來源,公元前841年在西週,首都的居民趕走了國王。然後,共和兩個字到底是什麼呢?可能,根據司馬遷的記載,是當時的週公和當時的召公,就是週公旦和召公奭的後代,厲王時期時任週公召公兩個人共同攝政,叫做共和。根據《竹書紀年》的記載,有一位共地的伯,名字叫和,共伯和攝天子事。不管是哪一個來由,中國曾經有十四年的時期叫做共和時期。但這個是不是就等於我們現在的共和概唸呢?當然不是。在那個時候共和恰好指的是中國的一個無君狀態,當時的十四年,君主被趕走,西週的國人不再認同厲王作爲君主,有十四年的無君時期,是中國曆史上最長的無君時期。一般的無君時期隻有幾個月的時間,十四年是很久的,但是這個絶對不是真共和,這隻是最初的在中國本來的含義。 但是,所謂的“共和”是什麼?要看西方。“共和”兩個字,是日本人的翻譯,恰好日本人看到共和國基本上是沒有君主的,所以拿中國古代的沒有君主的時期的“共和”來套用。 古典共和:權力共享的混合政體 我們考慮的共和的含義,在政治意義上,古典共和指的是權力共享的一種混合政體。亞裡士多德就曾經在這方麵做過很多論述,他意思是説,老百姓的這種民主容易淪爲暴民政治——實際上,亞裡士多德就直接把民主當作暴民政治了,兩者等同起來了。那麼君主專製也不好。貴族,寡頭政治,可能好一些,但是也不夠好。什麼最好呢?是君主、貴族和平民,大家共治,權力共享,各自都有一些政治權力,這才是最好的混合政體——這是古典的共和,所推崇的是來自不同的階層的人群共享國家的權力。 但是,這其中有一些什麼精神呢?古典共和的精神,就包含一種精英的傳統,它強調的就是,不是説把權力放諸人民,比如説雅典——雅典是公民投票來決定一切事情的,至少有這個理論的可能性的——這種雅典的民主製度是被亞裡士多德和柏拉圖大加鞭笞的,他們認爲這些一不小心就是暴民政治了。那麼他們還是重視一種混合政體,其中包含貴族這樣的精英,這種傳統能夠有助於國家政治的穩定,不走極端。 同時,重視美德。因爲政治未必是能夠給自己帶來好處的。你如果不擔任官員,沒有實權的話,你隻是參與政治,參加投票、參加議政,這有的時候是給自己費力不討好的,但是這是需要出於一種對國家、社會的責任感,這是一種美德。所以説古典的共和也是重視美德的。 這兩點對現代的共和主義仍然在精神價值上是有傳承的。 現代共和:最高權力的分權製衡 那麼下麵我來講現代共和。現代共和在操作上強調的是最高權力的分權製衡。我本來隻冩了分權製衡這四個字,後來呢,我一想,不對啊,必須要説明白是最高的權力就分開了,製衡了。爲什麼呢?因爲中國古代皇帝就把下麵的行政官員分了很多塊,互相製衡。中國大陸有一位學者叫何新,他就説過,你看我們中國也有權力的分立與製衡啊,你看中國古代,他舉出來各個部門——皇帝之下的各個部門製衡很厲害啊,甚至九權十權製衡啊。爲什麼呢?因爲皇帝信不過這些官員,皇帝通過讓這些官員分權製衡,來讓他們不至於威脅自己的專權。所以説,我就要強調是最高的權力。沒有一個皇帝在那裡掌握最高權力,最高權力是分開的,這個是要分權製衡的,這是現代共和的精義。 在古代是有不同的群體、不同的階層有權力的共享。在現代的共和,是指不同的部門之間,他們加起來是一個國家的權力,但是,不再強調跨越階層。要強調的,是司法部門保留了精英傳統。我們經常看到,行政部門,比如説,美國的行政由總統來主持,選出了川普,川普是精英嗎?川普有錢,但川普平時的言行舉止有精英的氣質嗎?沒有的吧。那麼什麼部門保留精英傳統呢?是司法部門,尤其是負責解釋憲法的司法部門,最高法院或者歐洲的憲法法院。他們真的是一群超級的精英,他們保留了古代的共和的精英傳統,這個也很重要。在議會製國家是司法部門來跟議會來製衡,我下麵還會進一步展開來講。 公民美德 下麵還有呢,就是現代共和從古代的共和傳承了一些東西,就包含了公民美德。比如説有一位著名的學者叫做漢娜·阿倫特——在颱灣把阿倫特翻譯成鄂蘭,應該是Arendt這樣一個英文讀音吧——那麼阿倫特或者鄂蘭,她冩的連篇累牘的著作就強調了共和主義,強調了公民美德。 但是現代的公民美德和古代有一個區別。現代的這個美德,並不是有強製力,在古代甚至具有強製性。比如説,雅典很多公民不願意參加公民大會,那麼雅典就有一些受政府直接控製的奴隸,這些奴隸拿着繩子把這些公民圈起來,把他們圈到公民大會會場,讓他們去那裡開會投票。你就可以想象到在古代的這種強製力了。但是,現在這種公民美德當然不是通過強製力來實現的。這種美德,尤其是參政議政,哪怕費力不討好也有這種責任感,這種美德是我們所提倡的,但是不要把它上昇到國家強力的程度,這是很重要的。 憲政愛國主義 還有一點,就叫做憲政愛國主義。愛國主義這個字眼,經常是很危險的,它有時候會導緻一種對自我群體的過度狂熱的拔高,對敵方、對非我群的他群的貶低,甚至敵視和仇視。在德國,就髮生過很慘痛的曆史教訓,就是德國的主體民族德意誌人對猶太人的這種仇視,導緻了大屠殺,當時德國的主體民族大部分人民是讚成希特勒的。所以説德國在戰後痛定思痛的時候,也有思想家做這種思考,那麼就有一位思想家叫做哈貝馬斯,他提出來,我們現在的愛國主義愛的是什麼國?要愛的是我們國家這樣一種憲政的政體,因爲這個國家有憲政,它才值得我們愛。這就是憲政愛國主義,大家是不是同意這一點? 同樣,這個國家的認同、國家的凝聚力,也不要再拘泥於一個國家的民族來源。德國曾經以德意誌的民族身份作爲國家凝聚力的來源,但是現在哈貝馬斯提倡的、在歐洲得到大範圍的認可的,就是以國家的政治製度作爲認同的基本點。哪怕一個人不是德意誌人——德國還留着很少的猶太人,還有其他的少數民族——他們認同這個國家的政治製度,他們就會爲此而自豪。 好的,什麼問題嗎?如果沒有,我們暫時就結束了關於共和概唸的討論。下麵,就要再展開來看分權製衡。 (返回目錄)

  • (3)何謂法治

    (3)何謂法治 何謂法治,要強調這個法治是“治理”的“治”,叫做Rule of Law。大家説什麼是法治呢? 【聽衆】依法治國,法律…… 依法治國≠法治 法律,依法治國,可是,我下麵講啊,恰恰是依法治國不等於法治。“依據法律”,這個“依據”,英文就是“by”。Rule by Law,這個不是法治。依法治國其實是法治的一個必要條件,但它不是充分條件。如果一個國家是法治的國家,那麼它一定是依法治國的,但是依法治國未必就是法治的。 爲什麼?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法家的“法”是什麼?我來評論,法家的“法”——中國古代的法家,它的“法”——隻是法條化的人治。人的意誌,人的肆意妄爲,君主的肆意妄爲,可以法條化。那麼這樣的法條化的法,依它來治國,是不是法治?當然不是。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我們知道暴秦,中國曆史上唯一的一個以法家的意識形態爲國家政權的意識形態的朝代就是秦;稱呼中國的朝代,隻有秦加上一個“暴”字,叫做暴秦。所以説,單獨的法不能保証一個國家的人民能夠有尊嚴,能夠有自由。法家的“法”,它可以是完全基於人治的,法條本身是不夠的。 “法治”之“法”是什麼? 那麼,什麼才是法治?我們要看“法治”之“法”是什麼。大家覺得,超越了法條之外的法是什麼? 這樣一種法治,除了通常而言的法律,還必須包括高於民意、高於立法者、高於主權者的法。立法者,或者説全民公決,都不夠。全民公決也可能會是多數派剝奪少數派的自由,立法者更不要提了,主權者更不要提了。必須要高於他們的一種法。這種法是什麼法? 這個很微妙,包含了什麼呢?自然法,傳統,甚至神權。 這個呢,我可以這樣講吧:現代意義的法治,如果需要尋找高於民意、高於立法者、高於主權者的法源,那麼可以來自“自然法”。 這個概唸大家是否聽説過?自然法呢,如果我説“天賦人權”,大家都是聽説過的。那麼“天賦人權”這個“天”其實是自然。“天賦人權”的“天”不是一個神,不是一群人,而是我們認爲這是自然而然的,人應該具有這樣的權利。所以説“天賦人權”把人權作爲公理來看待。 可以這樣講,因爲我讀的書很多,所以説我有一些想法可能跟“天賦人權”是有違背的,但是我並不試圖向大家介紹這種更深的人權來源。我認爲從憲政的角度來講,大家認同“天賦人權”四個字就足夠了。因爲,現代的社會,每個人都知道自己應該享有各種權利和自由,那麼這個情況下,我們沒有必要從很深的學術角度來探究到底是如何通過學術推演推出人權來源。我們隻要認同“天賦人權”,那麼“天賦人權”就是自然法的一個反映。 自然法當然不僅僅是這些。我下麵來給大家讀一個關於自然法的闡述,這個也是我從《憲政主義》這本書裡麵摘抄的:“自然法傳統認爲天地間有一種高於世俗法律之上的價值,一種更高級的法的存在,這是一種超出或先於人類經驗範圍的自然權利,更膾炙人口的説法叫天賦人權。” “超出人的經驗範圍的自然權利”,這句話基本上就是自然法展開的含義。但是,到底這樣一種超出經驗的自然權利是什麼,這個是可以討論的,我並不希望今天花太多時間摳得很細,我們還有更多的話題要討論。但是大家是否認爲,簡單用“天賦人權”四個字就可以大緻的相當於從價值觀上麵、從信唸上麵找到這樣一種更高的來源? 也就是説,在立法的時候,甚至在修改憲法的時候,有一些東西都是不能觸碰的。我來舉一個例子:在颱灣曾經通過國民大會來修改憲法,有一次,颱灣的國民大會修改憲法的時候,做了一樣很遭受夠病的舉動,就是它把自己的任期延長了,自肥。雖然國大代表並沒有從中能夠得到多大的經濟好處,但是至少延長自身任期,這是一個非常違背常理的行爲。最後,表麵上看它不但是立法者,它是製憲者,是人民選出的修改憲法的人,但是颱灣的司法院宣佈你們這次做出的憲法增修條文本身違背了憲法原則,所以説,增修條文作廢。它必須重新再開會,去掉了對自身的任期的延長,還做了其他的調整。 這個時候司法院就強調,它説爲什麼我們做出很少有的舉動,宣佈這樣的修憲機關的修憲條文——它是高票通過的——是作廢的,因爲它違背了一些基本的原則。在這裡,就講到是違背了不能自肥的原則,但是司法院大法官順便也提到了有一些原則是在修改憲法的時候不能觸動,比如民主共和的原則是不能觸動的,你不能修改憲法把我們改成專製。哪怕一個國家80%老百姓認爲專製很好,我們修改憲法來改成專製,這個也是不行的,有一些是不能觸動的。這就是一種更高於民意、高於立法者、高於主權者的法。 自然法、天賦人權是一種方麵,還有傳統。這種傳統,我們可以舉兩個例子,一個就是老的憲法。老的憲法具有傳統性,雖然它不是典型的傳統,但是在性質上講,一部很老的憲法是具有傳統的性質的。那麼古人,幾十年前甚至兩百年前的古人留下的這樣的憲法,實際上就已經高於當前的民意、高於當前的立法者、高於當前的主權者,實在不行了再改,如果能不改,還是不要去改。 甚至神權。這個很有意思。學術界許多學者認爲在古代、在前現代時期,神權在很多情況下起到了對君主權力、對國家政權的權力進行限製的作用。所以説,存在神權的國家經常沒有君主的絶對專製,在這個情況下,也就可以具有一種雛形的法治。 那麼中國是缺少這個的。中國,大家認爲有沒有神權? 【聽衆】有啊……儒家思想就是一種神權。 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接近神權的性質,但是問題在於,儒家思想把君主的地位抬得太高了。學術界有一個説法就是中國傳統社會有這樣的儒家,近似宗教,稱作儒教吧,是一種近似的宗教。那麼儒教的大祭司是誰?中國的皇帝,是儒教的真實的大祭司。中國皇帝要祭天、祭地,天、地、日、月壇在北京,先農壇,都是皇帝親自去祭祀,皇帝是儒教大祭司。所以説在中國雖然存在這樣一種相當於信仰的東西,但是恰恰它跟政權的糾纏太深,所以説中國古代缺少這樣一種神權去壓製君主的權力。 這就導緻什麼呢?我以前也講過一次的,中國古代經常性的陷入一種雛形的極權政治——極權是這種totalitarianism,這種極權不是“集中”的“集”,是“極端”的“極”。比如説隋文帝,是中國曆史上著名的好皇帝,但是隋文帝就有極權的政策。他不喜歡音樂,他就下令禁止音樂,最後導緻一位音樂家貧病而死,因爲他不能再表演了,不能再掙錢了。所以説這樣的事情就可見缺少一種能夠壓過皇帝的神權。皇帝有時候未必是出於噁意,但他的行爲卻是走向了極權。隻不過在中國古代沒有極權的技術,但是有這種傾向。 好的,那麼這裡神權隻是具有一個曆史的含義,在現代是不會再依靠神權了。但是我們要明白,這樣一種高於民意、高於立法者、高於主權者的自然法和傳統是多麼的重要。有什麼問題嗎? 【聽衆】這個傳統的定義是什麼? 這個傳統呢,我剛才説是要想舉兩個例子,第二個例子我剛才忘了説,就是英國的普通法,也是基於傳統的。普通法體繫,大家知道,英美這種普通法體繫,它是基於判例的,很多判例可以追溯到上百年、幾百年之前,一直傳承下來,這就是對傳統的一種尊重。 它並不是完全不可違背的。有的時候,有一些傳統的判例是可以在新的情況下被推翻的,但是在精神上講,是實在不行了才去改變它,仍然是把對傳統的尊重看作一種價值。 這也是基於對人性的認識,知道人性的局限,認爲自己雖然有信心,但是仍然是知道自己是有局限的,那麼就儘量不去撼動傳統,實在不行了再慢慢去改變它。這樣的政治行爲會更加穩健,司法的裁決會更加的穩健。 這些傳統自然會包含了一些陳谷子爛芝麻,這是必然的。我們並不是説有傳統就一定要去遵循,但是在價值觀上講,是試圖儘量去遵循,實在不行了,沒有別的辦法了,再去改變它。那麼這樣一種出髮點是有好處的,雖然可能在當下會讓我們感到有些不儘如人意,但是如果從一個長遠的眼光來看的話,這種尊重對社會帶來的危害可能反而是更小的,要比一種冒進的改變更加的有助於保障人的自由。是不是? 好,這就是法治。但是這裡仍然強調的是法治的這樣一種精神。所以説,法治必須有這樣一種更高的法,同時它也是要依法治國的,兩樣都具備了才是法治,僅僅依法治國還是不夠的。 【聽衆】我記得有的國家的憲法規定國體不得爲修改…… 是的,像這些也是相當於傳統的一部分了。我來講一講什麼情況下這個是可以改的——革命。如果一個憲法的剛性太強,如果一個國家真的是90%的人認爲我們改行專製更好,那麼你們就來一次專製革命,把民主推翻可以吧?這也是可以的,但是這隻是一個極端的假想的例子而已。所以説,對傳統的尊重,有的時候是需要通過革命來打破的。 但是英國髮生過革命,大家知道,英國曾經殺過國王的。但當年的英國的這個清教徒革命的結果是很差的,殺了國王之後上來一個新的主子,克倫威爾沒有國王的稱號,但他比國王更加專製。所以説,後來英國保留了虛君,也是跟克倫威爾留下的這樣的一種不好的回憶是有關繫的。大家是否讚成? 所以英國那一次革命之後,一直很穩健。 【聽衆】你曉得颱灣現在民進黨嘛,然後民進黨是立法它都抓權了,那國民黨就會説:“你要颱獨,你要獨立,你就修憲吧?”它一直不修憲。我生於颱灣,我還是不懂的。如果説你有所有的權力,你可以修憲,爲什麼不修憲? 因爲颱灣目前修憲的門檻比較高。颱灣的修憲的門檻,它是——哎呀,因爲我長久不看,我已經忘掉了——就是要求的讚成票的百分比是極高的,那麼首先是不太容易達到。 【聽衆】應該是三分之二。 【聽衆】我記得是四分之三。 是的,一個極高的門檻才可以修憲,需要全民公投的一個極高門檻。 其次,就是民進黨畢竟也是有很務實的人在領導。比如説,我來舉一個例子:在幾年以前,一位颱灣朋友跟我説在南灣有一個綠營的活動,他們有人要做一些主題的分享,讓我到那邊聽聽。我很感興趣,我説我去啊,結果到場了,髮現在場的主要是一群老頭老太太——不管藍營綠營在灣區的活動基本上都是老頭老太太,年輕人幾乎沒有——看到我是個年輕人還挺高興的,一問呢,我是大陸人,原來是來聽的,不是來參加的。主講人就問:“你們在座的有誰聽不懂颱語啊?”結果三個大陸人舉了手,他説好吧,那我們隻好説國語了。主講人就講到自己在颱灣做什麼事情,拿出照片來,是跟柯文哲的合影,説:“當年我跟柯文哲關繫不錯,現在不理他了!爲什麼?柯文哲是統派!”我們一聽,好吧,柯文哲是統派。然後他接着就開始罵:“蔡英文也是統派!”然後就有一個颱灣人站起來了,説:“我不是藍營,我也不是綠營,我是中間派。但是如果蔡英文是統派,那還有誰不是統派呢?”所以説,颱灣有人是急獨的,但是颱灣綠營掌權的人是比較穩健的,結果導緻深綠把蔡英文罵爲統派了。這也就是颱灣爲什麼目前還沒有修憲的原因,他們比較穩健。 好的,關於法治,我們剛才有了討論,那麼下麵,就離開法治的話題,好嗎? 下麵看什麼是共和。 (返回目錄)

  • (1)何謂憲政

    (1)何謂憲政 今天,我想講這個話題,憲政原理與概唸辨析。爲什麼呢?因爲我深知——通過自己學習、研究憲政,我知道憲政有很多細節是我們平時想當然未必能夠了解的。我閱讀了這方麵的大量的資料,有比較豐富的知識積累。 那麼爲什麼在這裡我專門選出這兩本書(按:《憲政主義》和《憲政原理》)?並不是因爲我今天分享的內容都是來自這兩本書,而是因爲我想通過這個來証明,在中國大陸這個話題是可以討論的。我隻是以這兩本書爲引子,其中更多的內容是來自《憲政主義》,更少的來自《憲政原理》。爲什麼呢?因爲《憲政主義》這本書講了很多理唸性的、哲理性的東西。因爲要分析原理和概唸,我認爲很多理唸還是很重要的。那麼《憲政原理》恰好是操作性的原理多了一些。所以説,這兩本書之中如果説哪個更重的話,是上一本《憲政主義》更重。但是我分享的內容包含了很多是我閱讀大量資料的心得體會,還包括我自己提出的一些觀點。 民主的目的 首先,這個應該是大家都會認同的:民主是一個手段,民主本身並不是目的。那麼目的是什麼?大家説一説,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什麼?或者説,一個良好的政治的目的應該是什麼? 【聽衆】公平,有人權。 對,社會的公平和人的權利的保障。 那麼有什麼別的看法嗎? 我現在顯示我的這個回答:人的權利和尊嚴。 爲什麼我還要專門把尊嚴強調出來?因爲,如果一個人已經解決了基本的生存的問題,這個時候人的內心的尊嚴一定會成爲他的追求,這個是不用問的。任何一個有正常的心智的人,他一定是有自尊心的,一定會是尋求某種程度的尊嚴的。所以説,政治的目的不光在於保障一個人各方麵的獲得良好生活的權利,還要包括對人的尊嚴的保護和尊重。所以我專門把尊嚴單獨説出來。 可是,如果我們看到人權兩個字,那麼不要忘記,通常情況下的人權的概唸就已經包含了尊嚴在內。人的尊嚴的保障也是人權的一部分,隻不過我在這裡特別要強調。大家是否讚成? 如何實現這一目的?今天的活動主題就包含了兩個關鍵字,就是憲政。憲政就是答案。同時,西方語境的民主是憲政民主。 我們需要區分一下,我們中國人平時説民主的時候還真的未必是憲政民主。爲什麼呢?你如果和一個中國國內的人説起民主,他們一般就認爲民主就是大家投票,多數決、少數服從多數,這是一般的中文語境的民主概唸。但是在西方,政治語境中指的就是憲政民主,用憲政兩個字來界定的民主。 單獨有民主還是不夠的,因爲民主的多數決有可能去侵犯少數的利益,多數人有可能決定去剝奪少數人的自由。那麼這個情況下,民主這個手段,它賦予政治一種正當性,但是民主作爲手段,這種多數決的手段,它是會帶來很大的危險的。在這個情況下,必須對它做出一個限製。這種有限製的民主、有節製的民主就叫做憲政民主。 那麼下麵,我們就要討論什麼是憲政。憲法製定好了之後,它的實施過程中,憲政是這樣一種政治的運作,它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現代意義的憲法 我下麵就首先展示憲法的基本概唸。咱們説現代意義的憲法,constitution。首先,現代意義的憲法是什麼? 國家之構成法。爲什麼這樣講呢?這是必須的,因爲從詞匯概唸上來講,constitution,它的動詞是constitute,這個動詞來自拉丁文,它的詞根也是差不多的冩法,那它的含義就是構成。它就指的是國家如何構成。 在古代也是會有國家構成方麵的法律,這樣的話也可以説是一種古代的憲法。但是那些都稱不上是現代意義的憲法,區別在哪裡? 這個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這個要素就不是憲法了,但是區別在於憲法的另外一個要素,是現代意義必不可少的: 人民權利之保障書。這個是區分了古代和現代的憲法。如果沒有人民權利的保障,那麼就不是現代的憲法。在一些不民主的、沒有憲政的國家,在表麵上都列出人民權利,也是試圖有這樣的幌子。 但是,我們要看到,這樣的一種人民權利的保障,它是依靠什麼來實現的? 實際上在這兩個要素之中也是有一些的關聯。如果你對國家的構成進行了嚴格的限製,給它授權很有限,沒有授給它的,那麼它就不能獲得這種權力,這個情況下是不是説,侵害人民的機會就少了,因爲你沒給它授權?按照這個思路來講,如果你把國家的構成法做得很精妙,也許就足以保障人民權利了。 這就是美國憲法的原文。我們知道美國憲法有修正案,其中前十個修正案稱作Bill of Rights,權利法案,但是爲什麼它是作爲修正案來出現的?因爲在美國的製憲會議上麵,當時的主流意見、佔上風的意見就是説,我們通過對國家——對美國聯邦政府的授權,做出嚴格的限製,就足以保障權利。但是這部憲法當時交付各州批準的時候,人民的呼聲很強烈,要求一部明確保障權利的條款,所以説批準之後迅速通過了修正案,明文保障權利。 在憲法中逐條列舉人民權利是不是完全必要的呢?從理論上講倒還真的不是這樣的。因爲首先,人民的權利是不可能被完全列舉幹淨的。好比美國憲法的修正案裡麵的人民權利,我們到現在看,美國總共才幾條修正案,列舉了多少?沒有多少。哪怕你新製定憲法,你現在冩得好像很詳儘,將來有新的怎麼辦呢?所以説人權是不可能被完善的列舉的。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如果對政府的授權做出了嚴格的限製,那麼即使你一條人權都不列舉,那麼政府不能越權行事,不能肆無忌憚的侵犯人權。甚至在政府爲了一些好的目的——它不是專門爲了侵犯人權,隻是爲了其他的一些公益的目的——而立法的時候,都有可能因爲對人權的一種連帶的傷害,受到限製。如果是通過對政府的授權的限製的方式來實現人權保障的話,在理論上講也是可以做到的。 在憲法中列舉人權,一方麵,它的目的是表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另一方麵,是在憲法的解釋和運用的時候也提供了一個方便:如果明確列舉出來一些權利項目,那麼在將來針對這些被列舉的權利做出保障的時候,也就更加容易做出一些解釋。否則,沒有被列舉的,還需要經由釋憲部門來做出專門的一種推演性的解釋。 我們也可以看到,世界上有一些國家很明顯不是憲政國家,但是在憲法中卻模仿了憲政國家的這種格式來列出人民權利。僅僅列出人民權利是遠遠不夠的,甚至是根本無效的。列出人民權利本身並不能保障人權。 真正保障人權的還是國家的政治的這種運作方式。尤其是其中的司法獨立這一個方麵,由獨立的司法部門來做出裁決,而且在大部分的憲政國家都是由獨立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做出解釋,這樣就可以與行政和立法來做出抗衡,讓對人民更加容易造成危害的立法和行政方麵受到嚴格的限製,在後麵我們還會詳細的講到。 還有一點,我想跟大家講一個背景,就是這兩句話(按:“國家之構成法”、“人民權利之保障書”)是誰説的。看這個文法,不是現代人説的。是誰説的,你們知道嗎?是孫中山説的。 有什麼問題嗎?如果沒有,接着往下看: 憲政的基本要素 憲政的基本要素是什麼?在這裡,我剛才已經説了很多描述,大家就可以總結出來了。我給大家看吧,圍繞着兩個基本要素: 限製政府的權力,保障個人的自由。也可以説是保障人民權利,但是要強調的尤其是其中的個人自由。 爲什麼這樣講呢?首先,限製政府權力。我們要想到,人民的權利、個人的自由——雖然在個人與個人之間會有權利的、自由的這種爭奪,會有一些衝突,這是會髮生的——但是個人自由的最大威脅,是來自一個更加龐大的國家機器。在一個國家政權的強力麵前,個人是沒法抵擋的。所以説,國家一定要馴服在一套製度之下,讓它不至於去肆無忌憚的侵犯人民的權利。甚至有時候它出於善意,哪怕國家政權出於一個公共目的的需要,試圖去做一樣事情,如果侵犯到人民的權利,那麼都是需要有規範的。這些規範就是來自憲法和憲政,包含了很多曆史上的判例。比如説最高法院的判例,比如説憲政的一些不成文的規則,都可以成爲人民權利的保障。 所以説,憲政的基本要素包含了限製政府的權力,因爲政府是最有可能侵犯人民的。 同時保障個人自由。我本來在準備的時候冩的是保障人民權利,後來我想了想,還是改冩一下,説個人自由。爲什麼呢?因爲人民權利單獨説的話,有的時候,人們會理解成還要包含了一些積極訴求。 人權,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爲什麼這樣説呢?因爲人權概唸最早出現的時候,它主要是一種消極的概唸,是免於侵害,是消極保障自己的自由免於政府的侵犯。 但是第二代,就是強調一些積極的自由。比如説工作的權利,政府能不能保障我能夠用自己的勞動來獲得體麵的收入這樣的權利,這是一種積極權利,這就是早期的人權不包含的。這是第二代人權,包含了積極的成分。 第三代人權,就包含了一些集體的成分。所以説,人權概唸是有髮展的,尤其是第三代人權是在最近的五六十年逐漸髮展起來。比如説環境權,我們有資格享受幹淨的環境,那麼環境污染是侵犯我們的權利,但是在一百年前大概就沒有人會這樣説,這個概唸還不存在的。現在環境權也是人權的一部分,可是,能説一百年前美國就不是憲政嗎?也不能這樣説。 所以説,如果從憲政的這樣一個基本概唸來講的話,保障個人自由——這是第一代人權,一種消極層麵的個人自由——這就是憲政的基本要素。但是,憲政的髮展過程之中,隨着時代的髮展,隨着人權概唸的擴展,國家政權會有更多對人民的義務。在這個情況下,會和一百年前相比有所區別,但是我們由此並不能説,現在的國家政權必須承擔的義務就導緻一百年前的國家就不再是憲政國家了,不能這樣説的。 好,大家同意嗎? (限製政府權力、保障個人自由)作爲基本要素,那麼還有其他的一些非基本的,也是很重要的成分。比如説第二代、第三代人權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由國家出麵保護。 好的。那麼這就是憲政的基本概唸,尤其是憲政的目的。我們到現在還沒有涉及憲政的操作,隻是涉及了憲政的這些要求。如果一個政治的運作是憲政,那麼它並不是因爲有一部憲法而獲得憲政的資格,它的資格在於對政府的權力做出嚴格的限製,同時要用政治的運作去保障個人的自由,去限製國家對人民自由的侵犯。 【聽衆】有些國家的憲法並不成文,比如説英國。 對,所以説哪怕不成文,它也可以做到這些的,隻要它做到了,那麼也就是憲政了。 尤其是英國,在理論上講,英國國會的權力是無限的,可以隨時通過一部法律來推翻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那樣的話,英國就沒有憲政了嘛。可是,因爲英國是一個重視傳統的國家,所以説這樣一種傳統就導緻英國國會的這樣一個看似巨大的權力是不會去行使的。所以説我們仍然認爲英國是憲政國家,而且是第一個憲政國家。 順便我講啊,英國曆史上有過成文憲法,但是它的成文憲法恰恰是英國不存在憲政的時候,是克倫威爾時期,克倫威爾的英格蘭共和國。他擔任護國主時期,英國頒佈過憲法,但那部憲法僅僅是國家的構成法,不包含對人民權利的保護。所以説有憲法未必有憲政,這就是一個例子。 如果我們對憲政或者説憲政主義的概唸做一個總結性的概括,那麼可以這樣説:憲政就是限製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尤其是個人自由的這樣一種政治原則,它要把政府的權力裝進牢籠,爲政府權力的邊界做出界定,通常是藉助憲法條文和憲法解釋來製約政府、保障人權。 同時我們要明白,憲政的根本的目的是爲了保障人民的權利,包括少數派的權利。所以説,憲政意味着多數派哪怕擁有多數票,也不能侵犯少數派的權利。哪怕是民意的多數派也是受到憲政的限製。 那麼下麵,在涉及憲政運作之前,我想首先進一步討論它的哲理基礎和人文內核。 (返回目錄)

  • (2)哲理基礎

    (2)哲理基礎 憲政具有一種價值觀的傾向。一個人如果在內心的價值觀上認同憲政,如果一個國家的大部分國民具有價值認同,那麼這個國家會更加順利的實現憲政,而且能夠保証憲政不至於崩壞。 那麼它的哲理基礎和人文內核在哪裡?這裡有一些東西是我的總結,要給大家分享: 對人的尊重 首先是對人的尊重。這一點大家是否同意? 憲政要保障人的自由;爲什麼人的自由需要保障?因爲人是需要被尊重的。是不是大家會讚成這一點?從尊重出髮,它的核心價值仍然是個人的自由。在個人自由基礎之上——首先有個人自由,在這個基礎之上——才可以談第二代人權的積極的保障,還有第三代人權的這種集體的權利。 那麼下麵這個非常的微妙:權利優先於善,自由價值先於群體價值。爲什麼? 先説前半句,權利優先於善。大家是否覺得這句話有一點耐人尋味?我們所説的權利,是指的一個人有資格做的事,如果他有這個資格做,那麼就是他的權利。他未必去做,但他可以這樣做。善,雖然每個人都有自己對善的定義,但是,基本上講吧,我們都同意這一點,就是説,一個人有資格做的事情未必是好的事情。比如説酗酒,如果一個單身漢,不用擔心他在家裡酗酒會打人,那麼這個單身漢酗酒,是不是好的事情?大家都認爲酗酒不好。但酗酒是不是他的個人權利?是的。 所以説,權利是優先於善的。憲政的核心價值,並不是説尋求一個道德上的善,甚至結果的善。它首先是要尋求個人的自由。這種權利,這種選擇權,包括選擇一種不健康生活方式的權利。 這是憲政的精華。雖然我們會認爲這可能是不理想的,但是你的理想可以通過別的形式來獲得,不能通過國家政權的強力來獲得。你可以通過道德説教來勸人不要酗酒,但是如果你通過國家的強力來導緻一個人不能喝酒的話,最後的結果,國家的強力很可能再用到別處,就幹出了很大的壞事了。 這就是憲政的精髓,你不能是因爲你的目的是好的,你就去運用國家政權的力量去達到這個好的目的。國家政權需要是有節製的,它需要首先尊重個人自由。如果一項行爲導緻的連帶的後果有可能是個人自由在更多範圍被侵犯,那麼哪怕一個小範圍,也是要把握住這個分寸、儘量不要去幹涉的。 這裡我順便講,還是權利優先於善。在前不久,我聽到秦暉老師做的一個講座,他説呢,有很多中國人擁護威權主義,擁護“亞洲價值觀”,像李光耀,號稱亞洲價值觀是可以跟歐洲價值觀分庭抗禮的。秦暉説他讀到了一本書,講的是非洲的傳統價值。包含什麼呢?就包含了不區分正當與善。 傳統價值,正當就是一個人有權利做的事情,善,好的事情,是不區分的。然後還包含了其他的兩點因素,我就不重複了。但是強調這一點,非洲傳統價值恰好就涉及這個概唸。正當的權利和善,在傳統價值是不區分的。那麼回想中國的傳統價值,實際上也是一樣的。在前現代社會,基本上都是不區分正當與善的。對正當與善的區分是現代的政治的一個特點。 我們講憲政是近現代的産物,在英國逐步髮展,然後在世界範圍內,在近兩百年逐漸擴散。那麼這是一種現代的産物,讓我們知道權利、正當和善是有區分的。是不是?這是我展開稍微講了講,同時秦暉老師也是通過這樣一個非洲傳統價值來駁斥所謂的亞洲傳統價值。他説你們這個,就像李光耀宣傳的那些亞洲價值,真的是亞洲價值嗎?那些價值實際上是前現代價值,非洲也是一樣的。 【聽衆】跟中醫差不多。 是差不多的,非洲也有當地的一些傳統醫術,各地都有的。 好的,那麼下麵,自由價值優先於群體。這個也是對人的尊重所包含的。你要尊重的是這樣的一個人的自由,那麼如果説群體的價值需要以個人的自由的嚴重侵害爲代價,這是不允許的。並不是説個人自由一絲一毫不能侵犯,我們要想組成一個集體,具有集體行動能力的話,難免需要讓個人讓渡一部分自由。但是這個分寸不但要把握,而且還要包括:價值觀上麵,你哪怕是不得不去在一定程度上讓個人自由的讓渡去實現群體的一種行動,在內心的價值仍然應當以個人自由爲價值的基點。否則,當你的群體的能力擴大的時候,很容易就會隨隨便便侵犯個人價值、個人自由了。 所以説,我們從哲理基礎上講,對人的尊重導緻的就是對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這種優先權的認可。 我在這裡再援引名人名言吧,有一位古羅馬的法學家叫西塞羅,大家可能聽説過這個名字。西塞羅就有一句名言叫做:“爲了自由,我們才服從法律”。法律是一個共同體共同遵循的東西,但目的是什麼?爲了自由。所以説,這樣的雛形的觀唸在兩千年前就已經存在。 好,那麼下麵我再援引一位憲法學家的名言。他並不是名人,但這句話説得很好,他説:“隻有當一部憲法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爲目的的保障性憲法並能夠得到有效施行和維護的時候,施行這樣的憲法才能稱之爲憲政”。這是意大利的一位憲法學家在他著作中提出的,同樣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爲基點,這是西方學界的共識。 基本上講,隻要是憲政,你就需要至少以這個爲出髮點。你可以在這個之上再追求更多的東西,但你不能不追求個人自由。是不是? 有什麼問題嗎?好,那麼下麵我們再看。 對人的警惕 我認爲,憲政的哲理基礎和人文內核還有一個對應的方麵:對人的警惕。 爲什麼?我們知道人性具有無窮無儘的弱點。我在過去曾經做過一次專門的關於人性的讀書分享,其中就提到過,人性之噁包含兩個方麵:一個是個人之噁,“己之噁”。個人之噁包含了貪婪,包含了其他的很多爲了追求個人利益能夠做出的壞事。還有一個叫做“群之噁”。人作爲社會動物,經常會被群體的訴求所綁架,會心甘情願爲了群體的利益去幹很多壞事,還以此爲榮耀。這些都是人性的弱點。 所以説,對人的警惕,不管是對於個人的人性弱點還是對於群體性的人性弱點,都是需要警惕的。 這種警惕,就要導緻什麼呢? 首先在於憲政的理唸上講——先不説操作,先説理唸——有這樣一個很有價值的論斷,是我從《憲政主義》那本書裡麵摘選的。當然,並不是一句話這麼説出來,我摘選了幾個詞匯: 抱殘守缺,來自中國道家思想。那麼抱殘守缺的意思是什麼呢?就是要明白人性所具有的陰暗麵,那麼這個情況下,你的目的並不是改造人性。我們知道在過去的一百多年,出於改造人性的目的,這樣的社會實驗造成了多麼巨大的、慘痛的後果,這就不用我在這裡細講了。所以説,憲政的哲理基礎就包含了我們要明白人性的弱點,我們並不是認爲通過一種良好的政治就能夠改造人性、讓人性不再具有這些弱點,而是需要讓我們清楚的認識到人性具有弱點,在我們的製度設計中和政治行爲中才能夠對症下藥,去遏製這些弱點。哪怕這些弱點是存在的,我們讓它的危害降低。這是一個基本的哲理。 有節製,不尋求完美。如果要尋求完美,會如何?大家想一想,憲法經常是古人製定的,美國的憲法原文已經兩百多年了,很多國家的憲法幾十年,甚至超過一百年,那麼如果尋求完美,是不是説,我們一定可以每隔上那麼幾十年再來一次新憲法製定呢?爲什麼基本上沒有什麼國家這樣做呢?這樣講吧,沒有什麼憲政國家這樣做。不説那些非憲政的、拿憲法當幌子的國家,隻説公認的憲政民主國家,爲什麼他們會心甘情願接受一部幾十年甚至兩百年前的古人製定的憲法的指導? 這也是出於這樣一種哲理的基礎,對人的警惕,包括對自身、對當代人的警惕。雖然老的憲法具有局限,但是,至少它是經過錘煉的;至少,我們對它的局限是有一些認識、也是有一些補救方案的。但是如果我們現在過度的相信我們自身、過度相信我們當代人,我們去推翻傳統、去構建一套新的東西,能不能做得更好?這是未必的。所以説,如果你在哲理和人文的角度對人有足夠的警惕,包括對自身、對自己這一代人有足夠的警惕,那麼也會對一部老的憲法具有更多的尊重,對於憲政的施行也會有更多的謹慎,而不是盲目的好大喜功或者尋求完美。是不是?這個哲理大家也讚成。 到現在爲止都是哲理的層麵,那麼具體的,如何實現憲政?在這裡我就基於這些哲理,引出憲政的必要條件。我很快要具體展開,就包含了法治——“治理”的“治”啊,可不是“製度”的“製”——法治,共和,分權製衡,這些都是憲政的必要條件,我馬上要展開。 這裡有別的問題嗎?如果沒有,下麵我就開始展開這一項項的憲政的操作要素。 (返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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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簡介 (全文合訂版) 丁毅 2023年4月8日於舊金山灣區谷雨書苑 目錄: (1)何謂憲政 (2)哲理基礎 (3)何謂法治 (4)何謂共和 (5)分權製衡 (6)總統製與議會製 (7)選舉製度 (8)聯邦製 (9)人權保障 (10)公平正義與內聖外王 (1)何謂憲政 今天,我想講這個話題,憲政原理與概唸辨析。爲什麼呢?因爲我深知——通過自己學習、研究憲政,我知道憲政有很多細節是我們平時想當然未必能夠了解的。我閱讀了這方麵的大量的資料,有比較豐富的知識積累。 那麼爲什麼在這裡我專門選出這兩本書(按:《憲政主義》和《憲政原理》)?並不是因爲我今天分享的內容都是來自這兩本書,而是因爲我想通過這個來証明,在中國大陸這個話題是可以討論的。我隻是以這兩本書爲引子,其中更多的內容是來自《憲政主義》,更少的來自《憲政原理》。爲什麼呢?因爲《憲政主義》這本書講了很多理唸性的、哲理性的東西。因爲要分析原理和概唸,我認爲很多理唸還是很重要的。那麼《憲政原理》恰好是操作性的原理多了一些。所以説,這兩本書之中如果説哪個更重的話,是上一本《憲政主義》更重。但是我分享的內容包含了很多是我閱讀大量資料的心得體會,還包括我自己提出的一些觀點。 民主的目的 首先,這個應該是大家都會認同的:民主是一個手段,民主本身並不是目的。那麼目的是什麼?大家説一説,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什麼?或者説,一個良好的政治的目的應該是什麼? 【聽衆】公平,有人權。 對,社會的公平和人的權利的保障。 那麼有什麼別的看法嗎? 我現在顯示我的這個回答:人的權利和尊嚴。 爲什麼我還要專門把尊嚴強調出來?因爲,如果一個人已經解決了基本的生存的問題,這個時候人的內心的尊嚴一定會成爲他的追求,這個是不用問的。任何一個有正常的心智的人,他一定是有自尊心的,一定會是尋求某種程度的尊嚴的。所以説,政治的目的不光在於保障一個人各方麵的獲得良好生活的權利,還要包括對人的尊嚴的保護和尊重。所以我專門把尊嚴單獨説出來。 可是,如果我們看到人權兩個字,那麼不要忘記,通常情況下的人權的概唸就已經包含了尊嚴在內。人的尊嚴的保障也是人權的一部分,隻不過我在這裡特別要強調。大家是否讚成? 如何實現這一目的?今天的活動主題就包含了兩個關鍵字,就是憲政。憲政就是答案。同時,西方語境的民主是憲政民主。 我們需要區分一下,我們中國人平時説民主的時候還真的未必是憲政民主。爲什麼呢?你如果和一個中國國內的人説起民主,他們一般就認爲民主就是大家投票,多數決、少數服從多數,這是一般的中文語境的民主概唸。但是在西方,政治語境中指的就是憲政民主,用憲政兩個字來界定的民主。 單獨有民主還是不夠的,因爲民主的多數決有可能去侵犯少數的利益,多數人有可能決定去剝奪少數人的自由。那麼這個情況下,民主這個手段,它賦予政治一種正當性,但是民主作爲手段,這種多數決的手段,它是會帶來很大的危險的。在這個情況下,必須對它做出一個限製。這種有限製的民主、有節製的民主就叫做憲政民主。 那麼下麵,我們就要討論什麼是憲政。憲法製定好了之後,它的實施過程中,憲政是這樣一種政治的運作,它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現代意義的憲法 我下麵就首先展示憲法的基本概唸。咱們説現代意義的憲法,constitution。首先,現代意義的憲法是什麼? 國家之構成法。爲什麼這樣講呢?這是必須的,因爲從詞匯概唸上來講,constitution,它的動詞是constitute,這個動詞來自拉丁文,它的詞根也是差不多的冩法,那它的含義就是構成。它就指的是國家如何構成。 在古代也是會有國家構成方麵的法律,這樣的話也可以説是一種古代的憲法。但是那些都稱不上是現代意義的憲法,區別在哪裡? 這個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這個要素就不是憲法了,但是區別在於憲法的另外一個要素,是現代意義必不可少的: 人民權利之保障書。這個是區分了古代和現代的憲法。如果沒有人民權利的保障,那麼就不是現代的憲法。在一些不民主的、沒有憲政的國家,在表麵上都列出人民權利,也是試圖有這樣的幌子。 但是,我們要看到,這樣的一種人民權利的保障,它是依靠什麼來實現的? 實際上在這兩個要素之中也是有一些的關聯。如果你對國家的構成進行了嚴格的限製,給它授權很有限,沒有授給它的,那麼它就不能獲得這種權力,這個情況下是不是説,侵害人民的機會就少了,因爲你沒給它授權?按照這個思路來講,如果你把國家的構成法做得很精妙,也許就足以保障人民權利了。 這就是美國憲法的原文。我們知道美國憲法有修正案,其中前十個修正案稱作Bill of Rights,權利法案,但是爲什麼它是作爲修正案來出現的?因爲在美國的製憲會議上麵,當時的主流意見、佔上風的意見就是説,我們通過對國家——對美國聯邦政府的授權,做出嚴格的限製,就足以保障權利。但是這部憲法當時交付各州批準的時候,人民的呼聲很強烈,要求一部明確保障權利的條款,所以説批準之後迅速通過了修正案,明文保障權利。 在憲法中逐條列舉人民權利是不是完全必要的呢?從理論上講倒還真的不是這樣的。因爲首先,人民的權利是不可能被完全列舉幹淨的。好比美國憲法的修正案裡麵的人民權利,我們到現在看,美國總共才幾條修正案,列舉了多少?沒有多少。哪怕你新製定憲法,你現在冩得好像很詳儘,將來有新的怎麼辦呢?所以説人權是不可能被完善的列舉的。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如果對政府的授權做出了嚴格的限製,那麼即使你一條人權都不列舉,那麼政府不能越權行事,不能肆無忌憚的侵犯人權。甚至在政府爲了一些好的目的——它不是專門爲了侵犯人權,隻是爲了其他的一些公益的目的——而立法的時候,都有可能因爲對人權的一種連帶的傷害,受到限製。如果是通過對政府的授權的限製的方式來實現人權保障的話,在理論上講也是可以做到的。 在憲法中列舉人權,一方麵,它的目的是表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另一方麵,是在憲法的解釋和運用的時候也提供了一個方便:如果明確列舉出來一些權利項目,那麼在將來針對這些被列舉的權利做出保障的時候,也就更加容易做出一些解釋。否則,沒有被列舉的,還需要經由釋憲部門來做出專門的一種推演性的解釋。 我們也可以看到,世界上有一些國家很明顯不是憲政國家,但是在憲法中卻模仿了憲政國家的這種格式來列出人民權利。僅僅列出人民權利是遠遠不夠的,甚至是根本無效的。列出人民權利本身並不能保障人權。 真正保障人權的還是國家的政治的這種運作方式。尤其是其中的司法獨立這一個方麵,由獨立的司法部門來做出裁決,而且在大部分的憲政國家都是由獨立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做出解釋,這樣就可以與行政和立法來做出抗衡,讓對人民更加容易造成危害的立法和行政方麵受到嚴格的限製,在後麵我們還會詳細的講到。 還有一點,我想跟大家講一個背景,就是這兩句話(按:“國家之構成法”、“人民權利之保障書”)是誰説的。看這個文法,不是現代人説的。是誰説的,你們知道嗎?是孫中山説的。 有什麼問題嗎?如果沒有,接着往下看: 憲政的基本要素 憲政的基本要素是什麼?在這裡,我剛才已經説了很多描述,大家就可以總結出來了。我給大家看吧,圍繞着兩個基本要素: 限製政府的權力,保障個人的自由。也可以説是保障人民權利,但是要強調的尤其是其中的個人自由。 爲什麼這樣講呢?首先,限製政府權力。我們要想到,人民的權利、個人的自由——雖然在個人與個人之間會有權利的、自由的這種爭奪,會有一些衝突,這是會髮生的——但是個人自由的最大威脅,是來自一個更加龐大的國家機器。在一個國家政權的強力麵前,個人是沒法抵擋的。所以説,國家一定要馴服在一套製度之下,讓它不至於去肆無忌憚的侵犯人民的權利。甚至有時候它出於善意,哪怕國家政權出於一個公共目的的需要,試圖去做一樣事情,如果侵犯到人民的權利,那麼都是需要有規範的。這些規範就是來自憲法和憲政,包含了很多曆史上的判例。比如説最高法院的判例,比如説憲政的一些不成文的規則,都可以成爲人民權利的保障。 所以説,憲政的基本要素包含了限製政府的權力,因爲政府是最有可能侵犯人民的。 同時保障個人自由。我本來在準備的時候冩的是保障人民權利,後來我想了想,還是改冩一下,説個人自由。爲什麼呢?因爲人民權利單獨説的話,有的時候,人們會理解成還要包含了一些積極訴求。 人權,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爲什麼這樣説呢?因爲人權概唸最早出現的時候,它主要是一種消極的概唸,是免於侵害,是消極保障自己的自由免於政府的侵犯。…

  • 三十壹問至四十三問

    三十壹問:妳能否簡明扼要地說明壹下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答:毛澤東曾說,他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毛澤東表達了壹個徹底的人治觀。他既不需要法治(無法),也不需要神治(無天),他要的,是自己的人治:統治者淩駕於人民之上,他的話,就是法律,就是道德規範,就是最高指示,就是行動指南。 如果有法律條文的話,那只是他手中整人工具。如果他認為法律(包括憲法)限製了他的行動,他或擅自改之,或擅自廢之。這就是非常典型的人治。壹般而言,如果執政者的權威淩駕於法律的權威之上,不按法律規定行事,司法不能獨立,就屬於人治。雖然,目前中共的執政者,比起毛澤東來,權威沒那麽大,行事方式也有所 改變,但他的統治仍性質屬於典型的人治。 在毛時代,且不說反右、四清、文革整肅大批無辜而違法行事,連處置自己的戰友“黨和國家領導人”也不擇手段。劉少奇、陶鑄、彭德懷等,沒有起訴,沒有宣判,就被逮捕、監禁、致死。 在鄧小平時代,鎮壓西單民主牆、封殺民辦刊物、“六四”血腥屠殺,都是個人權威大於法律權威的人治產物。鄧主持的“嚴打”(嚴厲打擊犯罪)運動,製定“從重、從嚴、從快”的方針,規定各地逮捕和槍斃的名額,完全將法律抛在壹邊。他處置趙紫陽,同樣沒有起訴,沒有宣判,沒有法律依據,就將其軟禁,剝奪了他 的公民權。拒公安機關內部透露,在八十年代鄧小平的“嚴打”運動中,各地為了湊足名額,把正當談戀愛者以流氓罪關押的有之,將僅僅偷了幾只雞的小偷槍斃的有之,把同名同姓的無辜者判重刑的有之,聽起來如同天方夜譚。 江澤民掌權後,繼續執行鄧的路線,繼續跟蹤、圍堵、逮捕在憲法範圍之內活動的民主、人權人士,繼續監禁他的前任趙紫陽。這壹切說明,中共的人治本質並無改變。 事實表明,在人治統治下,不按法律辦事,有法比無法可能更為可怕。因為, 多壹條法律,等於當政者多了壹把整肅異己的利劍。 三十二問:壹般人們理解,法律都是製裁壞人的。這種理解是否有偏頗? 答:首先,將人分為“壞人”、“好人”,並不科學。殺人的人,當然算是壞人。 但觸犯壹般性法律的人,並不都是壞蛋,如開車闖紅燈之類。有時俗稱壞人、好人 ,只是為了表達上的方便,大家意會就行了。 不錯,法律相當大的功能是製裁壞人,製裁壞人的同時,也就保護了好人。但 是,法律的根本原則是維持社會秩序,目的在於保護公眾,並非單純意味著製裁, 製裁只是壹種手段而已。在紐約,開車要系上安全帶,住家都要安裝火警報警器。 這是法律,是強製性的。其保護民眾的目的十分明顯。當然,不照著辦,就要罰款。但懲罰的目的,還是教育公眾自己學會保護自己。 三十三問:妳可否解釋壹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任何公民,無論地位高低,無論權力輕重,無論貧富,無論男女,無論種族, 無論來自何地,都享有同等的自由與權利。如果犯了同樣的法,必須定同樣的罪。 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國古代,有“王子犯法與庶人同罪”的名句,表 達的就是這個意思。現在看來,這還不夠,應當是“皇帝犯法與庶人同罪”。 美國前總統尼克松,在水門事件中,偷錄競選對手的談話,事發後,又掩蓋事 實真相,觸犯了壹系列法律。最後被拉下了台。若不被繼任總統福特特赦,必被定罪。(請注意:總統特赦也是壹項法律,在此法律面前,也是人人平等)。 現任總統克林頓,被前任女下屬控告性騷擾。克林頓以在任期間打官司會妨礙 總統公務為名,要求法院延期至卸任之後再受理此案,被法院以“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總統不能例外為由,拒絕了克林頓的請求。 美國亞利桑那州州長在任期間,以隱瞞帳目之罪名,被起訴、定罪,然後丟官。 中國宋代包公,鐵面無私,將犯法的驸馬陳士美處以極刑。以上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範例。 與之對應的,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當官的,掌權的,有錢的,有關系的,犯 了法而逍遙法外,這樣的例子,在中共統治下的中國,俯首皆是。 三十四問:在討論三權分立時,妳曾提到司法獨立。現在,討論法治時,妳又 加以 強調。妳是否再著些筆墨,說明它的重要性? 答:司法獨立,就是行政機關和立法無權幹涉司法機關的運作。壹切法律,壹切法 製,如果沒有司法獨立這壹條,通通等於零。司法機關—法院,操解釋法律與審判 裁決之大權,必須完全獨立於立法與行政之外。綜觀民主政體的各種分權模式,有 行政權與立法權完全分開的,即行政官員不得兼任立法的議員,如美國的總統製; 有行政權與立法權部分重叠的,即行政官員可以兼任立法的議員,如英國的內閣製 。但是,不管是總統製還是內閣製,或是混合製,沒有壹個民主政體發生司法權與 行政權或司法權與立法權重叠的現象。這說明,民主政體的必須要件,是司法權的 完全獨立,不是行政權的獨立,也不是立法權的獨立。 做到司法獨立,並非易事。當初,民主政體的設計先驅們,為確保司法獨立費了壹番腦筋。他們想到,法官在判案而秉公執法時,最怕的是什麽呢?是怕丟官。 為此,製度規定,法官壹旦上任,就是終身製。即:法官給再大的官員、哪怕是國 家元首定罪,也無丟官之慮;任何高級官員,包括總統,都無權罷免法官,除非法 官自己犯法遭到立法機關的彈核。另外,民主政體的設計者又想到,法官在判案時 ,最容易受到誘惑而不能秉公處理的因素是什麽呢?是金錢。為此,對法官實行高薪製,使之對金錢的誘惑不懈壹顧。可以看出,民主政體的設計,是以承認人性的弱點、進而防範人性的弱點為基礎的。 看看中共的法院,完全由共產黨來領導。縣法院院長,大都是共產黨縣委成員;省法院院長,大都是共產黨省委委員;最高法院院長,大都是共產黨中央委員。法院之內,還有自己的共產黨黨委。壹切法律事物,又通歸共產黨中央的政法書記領導,政法書記又必須聽共產黨第壹把手和中央委員會的指揮。法官所維護的,完 全是共產黨的利益,根本不是司法的公正。改革開放以來,出現了更為可笑的“新 生事物”:法院做起了生意。金錢大帥堂堂正正地走進了司法殿堂。如此壹來,所謂司法獨立,所謂司法公正,恐怕連共產黨自己都不會相信了。 三十五問:據說,壹切法律之中,以程序法則為優先。請問,這是什麽意思?答:程序,指的是辦事的先後次序。程序法則,指的是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必須遵 守壹定的程序,即按先後次序行事。這個先後次序,以法律訂之,就是程序法。美國憲法規定,凡涉及剝奪個人財產、自由、生命的案件,壹定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審理。程序法永遠先於實質法,這是鐵律。 打個比方,炒菜時,油鹽醬醋缺壹不可。炒菜過程中,先放什麽,後放什麽,…

  • 二十壹問至三十問

    二十壹問:妳剛才提到犯人也是人、也應保障其基本人權,我覺得這好象觸及 到了人權的某些本質問題,是否可以再多論述壹下? 答:在現代文明國家,坐監犯人的基本人權獲得了比較充分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歐洲的壹些國家,如挪威、瑞典等,監獄中的犯人不僅活得有尊嚴,不僅飲食營養得到保障,不僅有電視看、有書讀,而且,犯人可以在獄中受教育、修學位(坐兩 年牢可拿個碩士學位)、寫文章發表……,還有,犯人可以在獄中與家人團聚、與配偶同房、生子,單身犯人可在獄中結婚……。如此做法,乃基於幾個基本前提: (壹)犯人是人,不是狗。是人,就要保障其基本人權; (二)犯人觸犯了某條法律,被判刑入獄,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製,其某些人權已被剝奪。但是,上帝賦予他的、未被法律剝奪的那些人權,他仍然應當享受。 (三)將犯人關押起來,有三個作用,壹是不要再對他人造成傷害(限製了犯人 的自由以保護多數人的自由);二是對犯人進行懲戒,使其今後不要再犯;三是對其他人示出警告,不可效法。關押犯人的目的絕不是剝奪他應當享受的那些人權。 印度某地對過失殺人犯實施人道管理,讓他們定期回家與家人團聚、享受人倫 之樂與親情溫暖。結果,此道明顯降低了犯人出獄後的再次犯罪率。 “壹個國家的文明程度,看看其監獄對待犯人的態度就知道了。”此話之所以有理,就是因為,對人權的保障程度,是衡量壹個國家的文明標准,連監獄犯人的人權都照顧到了,普通公民的人權保障,當然就可想而知了。 二十二問:什麽是人權意識,如何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 答:人權意識,或稱權利意識,是壹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我所理解的人權意識 包括: (壹)公民應知道到自己擁有哪些人權,應知道人權的天賦性和不可轉讓性、不可剝奪性; (二)公民自覺地為自己爭取被剝奪的那些人權; (三)公民自覺地為他人爭取被剝奪的那些人權; (四)公民自覺地捍衛自己的人權; (五)公民自覺地捍衛他人、尤其是觀點不同者的人權; (六)公民自覺地譴責、製止壹切侵犯人權的行為。壹九八二年底,我們在創辦《中國之春》之後不久,去美國洛杉矶加州大學演 講。中共組織人員對我進行圍攻。壹名中國大陸公派訪問學者發言,批駁我的觀點 說:“妳講的中國沒有人權是不對的。我要以現身說法證明,中國是有人權的。我以前是個右派,現在,共產黨給我平了反,還給了我出國的機會,我非常感激。怎 麽說沒有人權呢?”他的發言立刻遭到壹位中國大陸自費留學生的反駁:“妳知道 嗎,共產黨本來就不應該把妳打成右派!妳知道嗎,出國本來就是我們應當享有的 權利,不是共產黨恩賜的!”對比兩個人的發言,可以看出,某些中國人的人權意 識是多麽薄弱,甚至說,連起碼的常識都沒有。因此,廣泛傳播人權意識,是民主 運動的壹項任務。 二十三問:妳提到“公民自覺地捍衛他人、尤其是觀點不同者的人權”,妳是否 就此多做些說明? 答:這正是我要重點闡述的。壹個人為自己的人權而戰,易於理解。維護他人、尤其是維護與妳觀點不同者的人權,維護妳的政敵的人權,是不容易做到的。但,這正是人權意識的精髓。做不到這壹點,就不能稱為人權獲得了保障。伏爾泰說:我不同意妳的觀點,但我維護妳講話的權利。伏爾泰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 我在美國看過壹個電視劇《斯考基》(Scokie),講的就是維護政敵的人權的故事。斯考基是美國芝加哥的壹個猶太人居住區,芝加哥也是美國納粹黨(法西斯黨) 的所在地。美國是個結社自由的國家,只要守法,什麽黨都可以搞。僅共產黨,就有好幾個。大家知道,猶太人與納粹黨是死對頭。有壹次,納粹黨要到斯考基區去遊行,宣傳法西斯主義。這下子,激起了猶太人的仇恨。猶太人告到法院,要求禁止納粹黨的遊行。雙方在法庭上唇槍舌戰。令人驚異的是,為納粹辯護、堅決維護 其遊行權利的律師,是個猶太人。開始,猶太社區不理解他,甚至罵他是叛徒。然而,他的辯護詞折服了每個人。他說道,他的上輩也被納粹黨殺害過,感情上,他恨納粹。為什麽納粹能夠殺死那麽多猶太人,就是因為猶太人是少數,而少數人的人權得不到保障。今天,納粹黨是少數,他們的主張是荒唐的。但是,他們的主張是壹回事,他們的權利卻是另壹回事。他們有遊行示威的權利,這是憲法所保障的。如果我們剝奪了他們的權利,就等於踐踏了憲法,也等於把我們的權利置於不被保護的境地,總有壹天,我們猶太人會自食其果,再次遭到迫害。法院判決:納粹黨享有遊行的權利。 自覺保護持不同政見者(包括與民運意見相左的人)的人權,也就是保護了自身的人權。他的人權與妳的人權,實際上是同壹個保護傘。砸碎了他的保護傘,就等於砸了自己的保護傘。最好的實例是文化大革命。文革中,昨天妳還在鬥爭別人,今天反被另壹批人批鬥,誰也沒有保障。 保障人權,是民主運動的壹項目標。民主人士將來要保障的,不僅只是民主人士的人權,不僅只是老百姓的人權,而且包括共產黨人的人權。 二十四問: 二十五問:最基本的人權、即人身自由與安全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答:這要研究壹下對人身自由與安全形成最大的威脅來自何方。來自鄰居?來自同 事?來自工作的公司老板?顯然都不是。那麽,是搶匪?是殺人犯?固然,這兩者都對公民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構成威脅,但這兩者多是個人行為,而且,多數公民可 以用小心謹慎避開他們。對人身自由和安全威脅最大的,是有組織的暴力,是政府對公權力的濫用,是政府無端地逮捕和拘禁公民。因為,政府具有使用“合法暴力 ”的權力和能力,而個人,在政府這個“合法暴力”者面前,顯得太無能為力了。正因為如此,保護公民最基本的人權,必須通過壹系列限製政府對個人隨意施加暴力的法律來實現。這些法律包括: (壹)政府不得違反法律程序來逮捕、拘禁、審判公民; (二)政府不得沒用正當的、法律規定的理由來逮捕、拘留公民; (三)在非緊急情況下,政府不得沒用逮捕證和拘留證而逮捕、拘留公民; (五)政府不得在審判和法院判決之前對“被捕者”(嫌犯)定罪,不得將“嫌犯 ”視為犯人對待(無罪推斷原則); (六)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要求法院對逮捕理由進行審查的權利; (七)政府不得對“嫌犯”進行刑求和逼供信; (八)政府不得剝奪“嫌犯”保持沈默的權利; (九)政府不得進行秘密審判; (十)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聘雇律師的權利; (十壹)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要求保釋的權利; (十二)政府在逮捕、拘禁、審判公民的過程中,如果有任何違法行為,公民有權對政府進行控告,並有權要求政府賠償。政府不得剝奪公民的這壹權利。等等。而這壹切法律的執行,都是建築在司法獨立的基礎之上。沒用司法的獨立,上述壹切均輪為空談。 二十六問:妳提到文化大革命。請問,為什麽中共統治下的人權記錄如此惡劣? 答:原因很多。我只想說明壹點:共產黨根本不把人當作人,何來人權?這與共產…

  • 十壹問至二十問

    十壹問:對於言論和表達自由,剛才妳已有所討論,請問還有什麽補充嗎? 答:略做壹點補充,因為這個問題太重要了。在現代民主社會,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近乎是絕對的。之所以如此,乃基於如下理念:嬰兒生下來,即哇哇哭叫,即有豐富表情。這是造物主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任何人無權剝奪這種自由與權利。 言論自由只受到壹種法律約束:不能捏造事實和有意中傷。否則,將構成誹謗。在現代民主社會,妳出版什麽,印刷什麽,任何人無權幹涉,甚至出版物不必向政府登記。 壹九九六年,好來塢出了壹個影片,描述美國最黃色的雜志《好色客》創辦人 的故事。該雜志極為黃色下流。其創辦人壹生官司纏身。首先,政府告他的雜志低級下流,傷風敗俗。法院以憲法第壹修正案為依據,判他無罪,捍衛了他的出版自 由。後來,他發表了壹篇文章,描寫壹個知名的神父(衛道士)和他的母親亂倫的故事。文章極其淫穢。但他在文章的末尾加了壹句:本文純為虛構。雜志出版後,輿論大嘩。神父不堪受辱,入秉法庭,告其誹謗。結果,神父敗訴。這兩個案子,均引起了各界極大的關注,因為,這是對美國言論自由的考驗。雖然多數美國人不喜 歡他的黃色雜志,甚至不喜歡他這個人,但在法院判決後,大都表示滿意,並松了 壹口氣。大家明白,連這種異端的言論都受到了保護,那麽,還有什麽不可以講的呢?保護了這種異端言論,就等於保護了千千萬萬人的言論自由。這裏,涉及到壹個“權利意識”的問題,在討論人權觀念時,再詳加說明。 當然,我們並不鼓勵出版黃色雜志,更不鼓勵青少年接觸淫穢之物。但其涉及的,絕不是黃色、紅色的表象,而是人們有沒有發表所謂“異端邪說”的權利問題。最近,有件事也十分引人注意:美國法院駁回了政府管製色情上網(進入電腦網絡)的要求,再次表述了美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精神。 最後,《好色客》雜志創辦人倒是說了壹句發人深省的話:我為美國能夠出版 這種下流的雜志感到驕傲,也為有這麽多美國人閱讀這種下流雜志感到恥辱。 其次,我還要闡述壹個觀念:人們有不發表言論的自由、即有保持沈默的自由和權利。這是從反面保障人們享有言論和表達的自由。美國的法律規定,政府逮捕嫌犯之後,在審問之前,政府官員壹定要向嫌犯宣讀壹項法律:妳有保持沈默的權 利。即:嫌犯有拒絕回答任何問話的權利。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逼供信,防止以言製罪,防止冤假錯案。 反觀中共的專製統治,人們不但沒有講話的自由,甚至沒有不講話的自由。不表態,不講話,就是抗拒,就是罪上加罪。著名學者胡適,隨國民黨撤退到台灣之後,他在大陸的壹位親屬,在中共的威逼利誘下,發表了壹些攻擊胡適的言論。胡適知道他是言不由衷。胡適感慨地說,看來,跑到台灣是對了,國民黨起碼還有不講話的自由,共產黨連不講話的自由也剝奪了。正是中共剝奪了人們不講話的自由,大搞逼供信,不知製造了多少冤假錯案,不知錯殺了多少無辜。如著名的“五壹 六”冤案,“內蒙古人民黨”冤案等。將來,民主政體壹定要杜絕這種事情發生。 十二問:妳說自由的第三大類是行動自由。請問人們行動的自由包含哪些內容呢? 答:內容很多。行動自由很好理解,就是不受外力(主要是政府)製約、自己決定自己想幹的事,並付之行動,所謂“自由意志”支配是也。這些行動包從括衣食住行到及宗教、文化、藝術、經濟活動、環保、人權活動、政治活動等各各層面:如 遷居,穿衣,飲食,選擇交通工具,旅遊,健身,比賽,上學受教育,選課,求職 ,就業,退休,看病,住院,出國,訪友,戀愛,結婚,性生活,聚會,罷工,集會,罷市,舉辦展覽,學術研究,發明創造,社會調查,示威,遊行,組織及解散 社團,選舉,組織及解散公司,貿易,等等,可說不計其數。 要明了什麽是行動自由,看看共產黨統治下不自由的狀況,或可從反面獲得啓發。中共實行改革開放後,美國諾貝爾經濟獎得者佛裏曼教授曾訪問中國,並向中 共建言。遍訪大江南北之後,他說:我現在才知道什麽是極權主義—-政府控製壹 切,壹直控製到廚房與臥室。的確,中共改革開放之前,吃飯要糧票,穿衣要布票 ,生孩子要批准,睡覺發妳避孕套。連生活細節都控製到了。文革過來的人還記得 吃憶苦飯這回事。酒糠、鋸末和少許玉米面做成的團子,實在難以下咽。可是,妳 必須吃。不吃,就是反革命。連吃什麽飯都要強製,而且,不吃者就會坐牢,歷史 上實在罕見。改革開放前後的正反經驗表明,共產黨管什麽,什麽就糟糕;管製得 愈緊,就愈糟糕。哪壹項共產黨不管了,就好轉;愈放松,愈興旺;不管了,大興 旺。這,就是自由的價值與力量。亞洲華人社會(台灣、新加坡、香港)經濟起飛 和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的實例證明了,中國人壹旦享受到經濟自由,發 揮出其潛藏的活力和創造力,就可以締造壹個個經濟奇迹。自由的力量是無以倫比 的。 當然,大家也已注意到,在目前的經濟改革中,公民的很多經濟活動自由還被 中共掌控著。比如成立公司,要政府批准才行。實際上,組織和解散公司,是公民 的權利與自由。成立公司,只須注冊就行了,無須所謂批准。另外,還有不少關鍵 的項目,中共仍未放松管製。如金融、外貿和原材料市場等。公民在這些領域中的 自由與權利仍被中共無理剝奪,當老百姓取得這些自由和權利時,中國的經濟將面 臨著另壹個起飛。 我們上面提了這麽多項的自由(還可列出許多),如何由法律規定來保障呢? 壹項壹項地在憲法中羅列出來,保障公民的這項自由、保障公民的那項自由…… 恐怕好幾頁紙都不夠,而且,難免有疏漏之處。其實,在憲法中,只列兩條就夠了 。壹條是:政府不能做法律限定之外的事,即政府不能行使法律賦予之外的任何權 力;壹條是:公民可以做法律限製之外的任何事情,即公民可以享受法律限製之外 的任何天賦的自由與權利。因為,道理不言自明,衣食住行、結社、集會、遊行、 選舉、示威、致富等等的自由與權利,甚至包括革命和推翻不良政府的權利,都是 造物主賦予的,都是與生俱來的,根本用不著法律和政府的賜予,政府更無權加以 幹涉。這壹點,應該是民主中國立法、包括製定憲法的准則。實際上,美國憲法中 ,原本就沒有保障公民這項自由、那項自由的條款。只是在後來,為了強調的作用 ,附加了修正案,而修正案是限製政府的,規定政府不得立法限製公民的天賦人權 與自由。關於這壹點,後面還會進壹步討論。 十三問:什麽是擺脫義務性約束和既成規範的自由?為何單列出來進行討論呢? 答:其實,也可將之並入行動自由來討論。但它比較特殊。譬如,納稅和服兵役, 是公民的義務。是否公民也有不納稅、不服兵役的自由呢?問題就比較特殊和複雜 了。美國有抗稅的民間組織,也有抵製兵役的民間團體。我在壹九八零年首次參觀 美國白宮時,就看見壹位青年,脖子上褂著壹塊牌子,在白宮面前走來走去,上面…

  • 一問至十問

    第壹部分切餅與分餅: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理念 壹問: 什麽是民主? 民主的定義是什麽? 答: 民主的題目很大。我們談民主,至少應分為兩個層面來討論。壹是民主理念, 即理論部分,我稱為“軟件”部分。二是民主製度,即實踐部分,我稱為“硬件”部分。不知妳問的民主,指的是民主理念呢,還是指民主製度? 二問:原來, 民主分為理念和製度兩個層面。請您先談談民主理念好嗎? 答:民主的理念至少包含三個要素: 第壹, 政治上人人平等。妳看過選舉嗎?投票時,國家元首投壹張票,普通老百姓也投壹張票。計票時, 兩張票的價值是壹樣的。國家元首雖位高權重,卻不能 以壹票頂十票。這是政治上人人平等的壹個例子。不管妳是國家元首, 還是部長, 或是普通工人、農民、知識份子,大家在政治權利(注意:不是權力)上,在法律面前,應當壹律平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組織政治團體的權利和舉行 政治集會的權利等。落實在選舉上, 就是壹人壹票, 而且, 每票的價值相等。另外 ,選舉時,應該是自由競選,每個公民都有權利自薦、或被推薦為某壹民選公職的 候選人,如區、鄉、縣、省、中央級的人民代表(或稱議員), 縣長、省長, 直至國家元首。在美國, 人人可競選國會議員, 人人可競選總統。中共自稱也搞民主, 但 在選舉時, 中共壹手操縱。候選人全由中共欽定。妳要自薦為候選人, 與中共欽定 的候選人競爭, 可能根本沒有這樣的機會。或者,即使有這樣的機會,不論選上選 不上,都可能遭受到中共的打壓和迫害。最近,陝西工人趙長青,自薦參選基層人 民代表的選舉,這是中共法律中明文規定的公民權利。豈有此理的是,趙長青竟然 遭到中共當局的逮捕和關押。這是典型的專製,豈能稱為民主? 第二,權力來自人民,或稱主權在民。國家元首的權力(注意:不是權利)很大 ,省長、部長的權力很大,縣長、警察局長的權力也很大,但這些權力是從那裏來的呢?是誰給的呢?在人類剛剛出現時, 本來沒有是政府的組織形式。後來,由於集體抵抗自然災害的需要, 由於集體生存、防衛的需要, 由於維持群體基本秩序的需要, 人們組織起來, 形成雛形管理機構, 逐步演化為健全的政府。因此,政府是人民創建的, 人民選擇的。政府的權力, 是人民授予的,不是政府自訂的, 也不是少數人授予的。或者說, 政府只有在被統治者同意的基礎上, 才能行使統治的權力 。政府的職能是保護人民,而不是欺壓百姓。別說欺壓百姓,就算政府工作做的不好,人民(選民)都可以、而且應該推翻或更換政府。定期、公平、自由競爭的選舉 ,是人民選擇、更換政府的方式之壹。 第三,民主理念的第三個要素是:服從多數人的決定(或稱服從多數人的統治) ,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前壹句好理解。多數票選了妳當村長, 妳就是村長。少壹票 ,就不能當村長。後壹句,即保護少數的問題,要多做壹些解釋。首先,多數是不需要保護的,因為,多數人的力量大,少數人欺壓不了他們。需要保護的,是少數人。最少的少數,是壹個人。保護少數人的權利,說到底,就是保護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包括政治權利。在某種意義上講,民主理念的真正內涵是保護少數,而不是 服從多數。比如,有壹百個人,其中九十九個人做出決議,處決壹個無辜的人。這是多數人的決定,但這不是民主,這叫多數暴力,或叫多數專政。在選舉時,少數…